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10號
被
上 訴人 博世力士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
聲請人)
法定
代理人 孔拓思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
上 訴 人 奇利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德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所為判決,
聲請人(即上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本院認定及得
心證之理由3,
最後所列引用
民法第184條「第2段」應更正為「第2項」(見判
決
正本第10頁第2行最後字)。又同欄4判決正本第11頁第11行第
2句之「被上訴人」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院上開判決有上開誤載,經被上訴人聲請更正,
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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