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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10號 被 上 訴人 博世力士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孔拓思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上 訴 人 奇利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德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所為判決,聲請人(即上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本院認定及得心證之理由3, 最後所列引用民法第184條「第2段」應更正為「第2項」(見判 決正本第10頁第2行最後字)。又同欄4判決正本第11頁第11行第 2句之「被上訴人」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院上開判決有上開誤載,經被上訴人聲請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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