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
被
上 訴人 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至椈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返還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