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肥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豐壬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
律師
被
上訴人 益多有機質肥料有限公司
號
1之6號
法定代理人 魏月英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1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捌仟伍佰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於上訴人以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元
為被上訴人
預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台幣叁佰肆
拾柒萬捌仟伍佰叁拾玖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訴訟
要旨:
一、上訴人主張:查被上訴人自民國(下同)97年1月至100年3月
間,向上訴人肥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肥田公司)陸續購買有
機肥料,然尚積欠97年3月至同年8月間之買賣價金共計新台
幣(下同)3,478,539元(下簡稱
系爭貨款或價金),並有附
表1-6號支票及貨款明細計算表為憑,被上訴人對積欠系爭
貨款亦不爭執,僅
抗辯系爭貨款業罹於
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
定之2年
消滅時效,而拒絕給付。然據證人陳文宗證詞及被
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魏月英於100年4月12日電話錄音譯文
,均
可證明被上訴人曾「承認」系爭貨款,而有民法129 條
第1項第2款
中斷時效之效力。又縱系爭貨款
請求權罹於時效
,然據
上開魏月英電話錄音譯文,亦可證明被上訴人曾「承
認」系爭貨款,而拋棄時效益。又魏月英之子許俊麒曾代理
被上訴人公司對外營業,收取貨款;且曾為被上訴人公司簽
發票號296828號、
發票日99年2月7、面額3,529,213元之
本
票乙紙(下簡稱系爭本票),自有民法第169條
表見代理及
同法第107條規定之
適用,為此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系爭貨款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等詞。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3,478,539元及自
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㈣上訴人願供擔
保,請准予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固積欠系爭貨款,然系爭貨款業罹
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之2年消滅時效,被上訴人自得拒
絕給付。又被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魏月英之子許俊麒,
固曾任職被上訴人公司送貨員,並於97年8月間離職,但被
上訴人公司並無授權其代理或代表公司。至許俊麒以其個人
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自無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及同法第
107條規定之適用。另否
認證人陳文宗之證詞等語,
資為抗
辯。並求為判決:㈠
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㈢如受不利益判決,被上訴人願意供擔保請准予免假執行之
宣告。
貳、得
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上開時地向伊購買肥料而積欠系爭貨
款3,478,539元乙節,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審卷第
16頁反面),但以系爭貨款業罹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之
2年消滅時效,而拒絕給付為抗辯。然上訴人再主張縱系爭
貨款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然被上訴人曾「承認」系爭貨
款,而拋棄時效益。是
本件首應審究者,
厥為系爭貨款請求
權是否罹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之2年消滅時效?又
苟罹
於時效而消滅,是否因被上訴人「承認」系爭貨款,而拋棄
時效益之情形?茲分述如下:
㈠按民法第127條第8款固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
物之代價」。然按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
斷時效之可言,
惟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僅就時效利益之預先
拋棄加以禁止,則於時效完成後拋棄時效之利益,顯
非法之
所禁。債務人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為承認者,其承認自可認
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
,即回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
拒絕給付,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353號著有判例。又按承
認不以明示為限,默示的承認,如請求緩期清償、支付利息
等,亦有承認之效力,最高法院51年
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
可
資參照。
㈡查系爭貨款
乃發生於00年0月至同年8月間,為
兩造所不爭執
(見本審卷第16頁反面、第72頁),則系爭貨款之請求權依
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至遲於99年8月止,已屆二年之時效
期間,然上訴人遲至100年4月27日始就系爭貨款
聲請法院核
發支付命令,有原審100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支付命令卷及
所附上訴人支付命令
聲請狀上之日期戳
可按,足見系爭貨款
之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之二年時效期間。
㈢又查證人陳文宗於原審證稱:「(法官問:提示原告100年7
月21日出貨保管單,上面那邊是你記載的?)如果是我送貨
的我都有簽名,對,........(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肥田拜託你去向益多討這幾錢?)這筆錢如果有拜託我我
就去討,大約三百多萬元,...,載送快十年了,...
.,最後這幾個月有受肥田之託催討,益多的老闆娘是說都
會處理,這筆錢沒有說不要還,有說要寬延清償」等詞在卷
(見原審卷第104-105頁)。並有證人陳文宗簽名之肥田實
業有限公司97年3月至同年8月間之出貨保管單在卷
可稽(見
原審卷第52-77頁),證人陳文宗所述,自足採信。次查經
本院
勘驗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魏月英於100年4月12日與上
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莊豐壬間之電話錄音結果:「....
莊豐壬:說你所欠的350萬可以先還一些給我嗎?魏月英:
等過陣子我手頭鬆一點,....莊豐壬:因為你已不再我
這裡出貨,就該付清貨款,這是天經地義的事。魏月英:知
道,我知道,....莊豐壬:你怎麼那麼聽司機的話呢?
他只不過是個司機而已,他知道你欠我350萬嗎?魏月英:
知道,你不也曾告訴過他嗎?」等詞,有勘驗筆錄
在卷可按
(見本審卷第114-116頁)。查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魏月
英既於100年4月12日與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莊豐壬間之電
話錄音中承認積欠系爭貨款,且承諾等過陣子手頭鬆一點(
處理),並告知送貨之證人陳文宗,伊會處理系爭貨款,並
沒有說不要還,只是寬延清償等詞在卷,
足證被上訴人知悉
系爭貨款
請求權時效完成之事實而為默示承認,其承認自可
認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而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
拋棄,即回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被上訴人自不得再以時效
業經完成為由,拒絕給付系爭貨款。
二、查被上訴人既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時效完成之
利益一經拋棄,即回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被上訴人自不得
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系爭貨款,是上訴人主張依買賣
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貨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
洵屬有據。
參、
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系爭貨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可採,被上訴人抗辯,為
無可取,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
予以
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依聲請為附條件之准、免
假執行之宣告。又上訴人上開主張既有理由,則勿庸再審究
上訴人其餘之主張,併此敍明。
肆、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敍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
、第七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
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
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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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益多公司應給付肥田公司之97年3月份肥料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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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高級肥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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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重量 │120,400公斤 │
├──────┼─────────────────────────────────┤
│單 價 │8.25元/公斤 │
├──────┼─────────────────────────────────┤
│總 價 金 │新台幣(下同)993,3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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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下列4紙許俊麒所開支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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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 面額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備註 │
├──────┼───┼────┼─────┼────┼──────┼──────┤
│ │許俊麒│彰化商銀│ 250,000 │ 97/7/31│ │1.已兌現 │
│ │ │員林分行│ │ │ │2.故非屬系 │
│ │ │ │ │ │ │ 爭款 │
├──────┼───┼────┼─────┼────┼──────┼──────┤
│ │ │彰化商銀│ 300,000 │ 97/7/31│ │1.已兌現 │
│ │許俊麒│員林分行│ │ │ │2.故非屬系 │
│ │ │ │ │ │ │ 爭款 │
├──────┼───┼────┼─────┼────┼──────┼──────┤
│ 1 │許俊麒│彰化商銀│ 250,000 │ 97/8/15│ CN0000000 │ 未兌現 │
│ │ │員林分行│ │ │ │ │
├──────┼───┼────┼─────┼────┼──────┼──────┤
│ │許俊麒│彰化商銀│ 193,303 │ 97/8/15│ CN0000000 │ 未兌現 │
│ 2 │ │員林分行│ │ │ │ │
├──────┼───┼────┼─────┼────┼──────┼──────┤
│益多公司支付│ │ │ │ │ │ │
│肥田公司97年│ │ │ │ │ │ │
│3月份肥料貨 │ │ │ 443,303 │ │ │ │
│款支票未兌現│ │ │ │ │ │ │
│之金額(編號 │ │ │ │ │ │ │
│1、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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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益多公司應給付肥田公司之97年4月份肥料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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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高級肥料 │
├──────┼───────────────────────────────────┤
│總重量 │121050 │
├──────┼───────────────────────────────────┤
│單價 │8.35元/公斤 │
├──────┼───────────────────────────────────┤
│總價金 │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_退粉(42405+52305)=916061 │
├──────┴───────────────────────────────────┤
│用下列4紙許俊麒所開支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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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 面額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備註 │ │
├──────┼───┼────┼─────┼────┼─────┼────┼────┤
│ 3 │許俊麒│彰化商銀│ 250,000 │ 97/8/31│CN0000000 │ 未兌現 │ │
│ │ │員林分行│ │ │ │ │ │
├──────┼───┼────┼─────┼────┼─────┼────┼────┤
│ 4 │許俊麒│彰化商銀│ 250,000 │ 97/9/15│CN0000000 │ 未兌現 │ │
│ │ │員林分行│ │ │ │ │ │
├──────┼───┼────┼─────┼────┼─────┼────┼────┤
│ 5 │許俊麒│彰化商銀│ 216,061 │ 97/8/31│CN0000000 │ 未兌現 │ │
│ │ │員林分行│ │ │ │ │ │
├──────┼───┼────┼─────┼────┼─────┼────┼────┤
│ 6 │許俊麒│彰化商銀│ 200,000 │ 97/9/15│CN0000000 │ 未兌現 │ │
│ │ │員林分行│ │ │ │ │ │
├──────┼───┼────┼─────┼────┼─────┼────┼────┤
│合計未兌現金│ │ │ 916,061 │ │ │ │ │
│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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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益多公司應給付肥田公司之97年5月份肥料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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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高級肥料 │
├──────┼───────────────────────────────────┤
│總重量 │121210 │
├──────┼───────────────────────────────────┤
│單價 │8.35元/公斤及9.15元/公斤 │
├──────┼───────────────────────────────────┤
│總價金 │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_退粉54192=968280 │
├──────┴───────────────────────────────────┤
│用下列4紙許俊麒所開支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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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 面額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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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許俊麒│彰化商銀│ 250,000 │97/9/30 │CN0000000 │ 未兌現 │ │
│ │ │員林分行│ │ │ │ │ │
├──────┼───┼────┼─────┼────┼─────┼────┼────┤
│ 8 │許俊麒│彰化商銀│ 250,000 │97/10/15│CN0000000 │ 未兌現 │ │
│ │ │員林分行│ │ │ │ │ │
├──────┼───┼────┼─────┼────┼─────┼────┼────┤
│ 9 │許俊麒│彰化商銀│ 268,280 │97/9/30 │CN0000000 │ 未兌現 │ │
│ │ │員林分行│ │ │ │ │ │
├──────┼───┼────┼─────┼────┼─────┼────┼────┤
│ 10 │許俊麒│彰化商銀│ 200,000 │97/10/15│CN0000000 │ 未兌現 │ │
│ │ │員林分行│ │ │ │ │ │
├──────┼───┼────┼─────┼────┼─────┼────┼────┤
│合計未兌現金│ │ │ 968,280 │ │ │ │ │
│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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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97/10/27許俊麒簽發(編號14)面額268280元之本票換回(編號9)97/9/30同面額的退額 │
└──────────────────────────────────────────┘
┌──────────────────────────────────────────┐
│ 【附表4】益多公司應給付肥田公司之97年6月份肥料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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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高級肥料 │
├──────┼───────────────────────────────────┤
│總重量 │10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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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價 │8.35元/公斤 │
├──────┼───────────────────────────────────┤
│總 價 金 │新台幣(下同)000000元-退粉(81079+54860+71476)=706913 │
├──────┴───────────────────────────────────┤
│用下列4紙許俊麒所開支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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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 面額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備註│ │
├──────┼───┼────┼─────┼────┼─────┼────┼────┤
│ 11 │許俊麒│彰化商銀│ 250,000 │97/10/31│CN0000000 │ 未兌現│ │
│ │ │員林分行│ │ │ │ │ │
├──────┼───┼────┼─────┼────┼─────┼────┼────┤
│ 12 │許俊麒│彰化商銀│ 250,000 │97/10/15│CN0000000 │ 未兌現│ │
│ │ │員林分行│ │ │ │ │ │
├──────┼───┼────┼─────┼────┼─────┼────┼────┤
│ 13 │許俊麒│彰化商銀│ 207,000 │97/9/30 │CN0000000 │ 未兌現│ │
│ │ │員林分行│ │ │ │ │ │
├──────┼───┼────┼─────┼────┼─────┼────┼────┤
│合計未兌現金│ │ │ 707,000 │ │ │ │ │
│額 │ │ │ │ │ │ │ │
└──────┴───┴────┴─────┴────┴─────┴────┴────┘
┌──────────────────────────────────────────┐
│ 【附表5】益多公司應給付肥田公司之97年7月份肥料貨款 │
├──────┬───────────────────────────────────┤
│品名 │高級肥料 │
├──────┼───────────────────────────────────┤
│總重量 │67610 │
├──────┼───────────────────────────────────┤
│ 單 價 │8.35元/公斤 │
├──────┼───────────────────────────────────┤
│總 價 金 │新台幣442802元【564545-退粉(68470+53273)=442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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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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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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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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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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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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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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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附表6】益多公司應給付肥田公司之97年8月份肥料貨款 │
├──────┬───────────────────────────────────┤
│品 名 │高級肥料 │
├──────┼───────────────────────────────────┤
│總重量 │12190+8780 │
├──────┼───────────────────────────────────┤
│單價 │8.35元/公斤 │
├──────┼───────────────────────────────────┤
│總 價 金 │新台幣1751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爭貨款總計:附表1至附表6(即97年3月至同年8月)合計0000000元。 │
│經扣除益多公司分別於97/9/1以現金10萬元、97/9/30以客票3張(97/10/30客票18060元、 │
│97/10/30客票12160元、97/10/31輅票43700元)清償一部分貨款餘欠0000000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