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3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凱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萬達
訴訟代理人 歐東洋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佑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
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0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
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附帶上訴人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事實、理由及關於
兩造攻擊
防禦方法之意見及
法律上之
意見均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茲引用第一審判決
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佑慶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佑慶公司)
主張:佑慶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6月間,向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凱豐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凱豐公司)訂購乙台
CNC立式綜合加工中心機(下稱立式加工機),轉售予國外
客戶,兩造間買賣均以電子郵件聯繫。佑慶公司先於99年6
月1日提出國外客戶需求之所有規格向凱豐公司洽購立式加
工機,經凱豐公司於同年6月5日回覆確認可生產該需求機台
之詳細規格,並於同年月8日提出報價單,經佑慶公司於同
年月15日回覆確認訂單,再次聲明訂單務必符合原所有要求
之規格,並附上詳細規格供凱豐公司確認無誤。凱豐公司於
同年10月交付佑慶公司指定之義大利國外客戶,且佑慶公司
已給付全部買賣價金新台幣(除標示歐元外、下同)1,890,
000元。
詎凱豐公司交付立式加工機,經檢查發現其伺服馬
達及驅動器等,均與佑慶公司所訂購規格不符,經義大利國
外客戶要求交付符合約定規格之伺服馬達及驅動器,佑慶公
司
乃於99年12月3日委請洪崇欽律師發函要求提出改善措施
,凱豐公司竟以報價上未列出該詳細規格為由,要求佑慶公
司自行負擔支付訂購正確零件之費用,否則拒絕改善更換規
格不符之伺服馬達及驅動器零件。因凱豐公司
迄今拒不更換
規格不符之零件,佑慶公司之義大利國外客戶只得自行購置
正確規格之零件,並雇工修改。佑慶公司之義大利國外客戶
自100年2月起,已將佑慶公司後來買賣交易金額中扣除損害
賠償金,並於同年3月1日以正式索賠信向佑慶公司索賠零件
費用9,680歐元、安裝工資2,000歐元及延誤交期3,000歐元
,總計14,680歐元。經佑慶公司要求義大利客戶提出損害證
明,而據其提出之金額為14,156歐元,折合99年12月3日臺
灣銀行1歐元對新臺幣現金匯率為40.5,相當於573,318元。
為此,乃依
民法第227條、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凱豐公
司賠償佑慶公司遭國外客戶
求償之573,318元。再因凱豐公
司交付之立式加工機有規格不符之瑕疵,致佑慶公司交付予
外國客戶後,遭外國客戶發現瑕疵,嚴重影響佑慶公司長久
建立之良好口碑,對佑慶公司之交易信用、商譽,自有減損
。又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受侵害,亦屬
人格權受侵害,
爰依民
法第277條之1
準用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凱豐公司賠償佑
慶公司之商譽損失20萬元。而聲明求為判決命凱豐公司應給
付佑慶公司773,318元,及自10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審以佑慶公司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向凱豐公司請求損
害金額14,156歐元(即義大利廠商索賠金額)部分,為有理
由,依民法第227條之1請求損害賠償(即商譽損失)部分,
則為無理由,判決凱豐公司應給付佑慶公司573,318元及自
10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而駁回佑慶公司其餘之訴。凱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命其給
付部分提起上訴,而佑慶公司亦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為附
帶上訴。兩造於本院各自聲明及補充陳述如下:
聲明方面:
㈠凱豐公司方面:上訴部分1.原判決不利於凱豐公司部分廢棄
。2.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3.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答辯部分1.附帶上
訴部分駁回。2. 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㈡佑慶公司方面:上訴答辯部分:1.
上訴駁回。2.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1.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
人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
訴人20萬元。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
補充陳述方面:
㈠凱豐公司部分
略以:兩造確實以電子郵件方式協議本件
買賣
契約,
惟就雙方往來郵件可知,凱豐公司於99.06.08提出報
價單供佑慶公司確認,而佑慶公司於99.06.15在報價單簽立
「訂單確認」,是本件買賣契約自應以99.06.08報價單上所
載事項為依據,凱豐公司所交付之買賣標的完全符合佑慶公
司之要求。原判決認應以99.06.15之電子郵件內容為買賣契
約之依據,自有未當。再者,佑慶公司主張如其表列之規格
,得安裝於SIEMENS 802D SL Controller(西門子控制器)
使用,此自應由佑慶公司負
舉證責任,原審未予明查,誤命
凱豐公司負舉證責任,亦有未恰。且此部分經函詢西門子股
份有限公司結果,已確認表格第一至四項無法使用於該公司
之SIEMENS 802D SL Controller(西門子控制器),兩造既
同意安裝SIEMENS 802D SL Controller(西門子控制器),
自無可能使用上述表格之六項規格,則凱豐公司所交付之買
賣標的即無不符合約之情形。
㈡佑慶公司部分略以:本件買賣契約,佑慶公司提出各項詳細
規格表向凱豐公司訂購
系爭機器,且一再向凱豐公司表示確
認所有規格報價,兩造對於伺服馬達及驅動器之訂購過程都
是依被上訴人提出之文件規格,從未論及其他規格。再者,
凱豐公司既認報價單未明列者,依原客戶之要求,則本件立
式加工機已確認之規格,實不容凱豐公司事後臨訟,再以所
謂「原廠標準配備」或「表列六項規格不能使用於SIEMENS
802D SL Contr oller」等理由
抗辯,何況凱豐公司生產之
立式加工機之伺服馬達及驅動器
非訂購之規格,凱豐公司亦
承認疏忽沒有解釋。從而,凱豐公司未依訂購規格生產,即
屬
不完全給付,凱豐公司之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2.附帶上訴部分:就原判決駁回佑慶公司請求商譽損害賠償部
分,提起附帶上訴,即本件佑慶公司確實因為凱豐公司給付
瑕疵標的致受國外客戶要求索取佑慶公司資料,得知外國客
戶索取公司資料之目的,係將佑慶公司列為義大利國在商業
上信用評價不良之交易對象,國外公司此舉
難謂非造成佑慶
公司公司商譽之損害,則佑慶公司請求凱豐公司給付20萬元
以填補商譽之損害,
即屬有據。
四、
經查:佑慶公司向凱豐公司訂購乙台「立式加工機」,轉售
予國外客戶,佑慶公司先於99年6月1日提出客戶需求之所有
規格向凱豐公司訂購,經凱豐公司於99年6月5日回覆確認可
生產該需求機台詳細規格,並於99年6月8日提出報價單,佑
慶公司則於99年6月15日回覆確認訂單,且附上詳細規格,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佑慶公司表列之六項規格,既為其99
年6月15日回覆確認訂單上所確認之規格,凱豐公司即應按
此規格交付。惟凱豐公司實際所交付之型號,並不符合上述
經佑慶公司回覆確認之規格,自屬不完全之給付。至兩造爭
執之表列六項規格,雖經本院函詢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結果
,確認其中第一至四項無法使用於該公司之西門子控制器,
應與前開不完全給付之認定無關。
是以原審判准佑慶公司請
求凱豐公司賠償損害573,318元及利息,即無不合。又佑慶
公司僅泛指其確因凱豐公司給付瑕疵標的致受國外客戶要求
索取佑慶公司資料,目的係將其列為義大利國在商業上信用
評價不良之交易對象,造成其商譽之損害
云云,並未提出積
極證據,證明其商譽確實受有損害。從而,原審判決駁回佑
慶公司所提關於賠償其商譽損失之請求,亦核無違誤。凱豐
公司上訴指摘原判決命其給付部分為不當,佑慶公司就其所
受敗訴判決部分為附帶上訴,皆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第454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