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41號
再 審 原告 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
具等事件,對於本院100年9月20日99年度上字第326號判決確定
部分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
仟零參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
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9年度上字第326號判決確定部分,
提起再審之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新臺幣(下同)
1,111,100元、
反訴部分336,000元,合計為1,447,000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23,032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
回其再審之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