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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度建上易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相 對 人 立侑機械有限公司 即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賴福立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 代理人 余慧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上訴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聲請更正本院100年10月31日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判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被上訴人姓 名書寫為鐵山營造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欽章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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