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林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相 對 人 立侑機械有限公司
即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賴福立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 代理人 余慧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上訴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聲請更
正本院100年10月31日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判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被上訴人姓
名書寫為鐵山營造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欽章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