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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度建上更(二)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㈡字第7號 上 訴 人 雅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帆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怡珊律師       郭乃瑩律師       廖華榆 被 上 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顏德忠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無法如期在原定宣示判決 期日準時宣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宣示判決日期為民國102年8月27日上午11時,玆因本 事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曠日費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 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民國102年9月3日上午11時,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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