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㈡字第7號
上 訴 人 雅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朝帆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怡珊律師
郭
乃瑩律師
廖華榆
被
上 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顏德忠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無法如期在原定
宣示判決
期日準時
宣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宣示判決日期為民國102年8月27日上午11時,玆因本
事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曠日費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
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民國102年9月3日上午11時,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