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消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
代理人 周德陽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蓁
複代理人 蕭苡莉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上訴人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智仁
被上訴人 黃明德
被上訴人 鄭國斌
被上訴人 葉金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家昆律師
被上訴人 錡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錡
被上訴人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漳
上而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2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邱森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