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消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
代理人 周德陽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蓁
複代理人 蕭苡莉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上訴人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祖琳
被上訴人 黃明德
被上訴人 鄭國斌
被上訴人 葉金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家昆律師
被上訴人 錡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錡
被上訴人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漳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冠恒會計
師事務所查核報告
所載之經營損失,是否包括中國附醫育德路本
院院區以及北港分院或其他分院之經營損失在內?其中育德路本
院院區之經營損失占比大約百分之幾?請上訴人先予查明),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5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盧 江 陽
法 官 邱 森 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