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消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
代理人 周德陽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宜蓁
複 代理 人 蕭苡莉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祖琳
被 上訴 人 黃明德
被 上訴 人 鄭國斌
被 上訴 人 葉金沛
上 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劉家昆 律師
被 上訴 人 錡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錡
被 上訴 人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6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盧 江 陽
法 官 邱 森 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