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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度重再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顯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玟秀即沈錦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席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4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惠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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