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蔡文樟
訴訟
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
被
上訴人 蔡進興
被上訴人 金儂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劍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事件,因
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於101年8
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