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上訴人 中泰超硬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絹
被上訴人 陳中斌 住臺中市○○區○○路1段229巷22弄8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10月2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不得再
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 58747號
支付命令確定裁定…
。」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得再執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88年度促字第58747號支付命令確定裁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