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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上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上訴人  中泰超硬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絹 被上訴人  陳中斌  住臺中市○○區○○路1段229巷22弄8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10月2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不得再 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 58747號支付命令確定裁定… 。」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得再執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88年度促字第58747號支付命令確定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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