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馬志平
上 訴 人 天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燿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
被 上 訴人 王大頭
黃 萍
王昱舜
王芊文
王佩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有關上訴人應賠償
精神慰撫
金及被上訴人黃萍
扶養費部分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3月18日下午3時35分在本
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