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謝秀鸞
被
上訴人 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燕玲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
複 代理 人 杜郁芬
被 上訴 人 勵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8之2號
法定代理人 廖肇典
新北市○○區○○路4段3巷28號1樓訴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受 告知 人 武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娟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第三人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蔡 秉 宸
法 官 翁 芳 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