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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謝秀鸞 被上訴人  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玲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複 代理 人 杜郁芬 被 上訴 人 勵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8之2號 法定代理人 廖肇典             新北市○○區○○路4段3巷28號1樓訴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受 告知 人 武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娟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蔡 秉 宸                    法 官 翁 芳 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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