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甘清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
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複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上而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提出有關尾款保證金資料予本院及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