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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房美惠即富順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 訴 人 彰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利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關於時效抗辯、房美惠以同 時履行抗辯為由謂不負遲延責任、暨關於違約金事項,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5日上午10 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查明陳報: 一、系爭契約一、二之工程款數額新臺幣5,643,781元、新臺幣   2,404,147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二、97年11月25日至98年2月24日之請款、付款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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