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房美惠即富順實業社
訴訟
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 訴 人 彰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利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關於時效
抗辯、房美惠以同
時履行抗辯為由謂不負遲延責任、
暨關於
違約金事項,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5日上午10
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請
兩造就下列事項查明陳報:
一、
系爭契約一、二之工程款數額新臺幣5,643,781元、新臺幣
2,404,147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二、97年11月25日至98年2月24日之請款、付款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