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房美惠即富順實業社
訴訟
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 訴 人 彰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利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1年7月
8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0年7月8日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