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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房美惠即富順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 訴 人 彰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利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1年7月 8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0年7月8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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