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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27,089,52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5,58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 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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