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李舜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27,089,528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375,58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
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