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規劃設計費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王滿貴即王滿貴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受告知訴訟 任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人 兼法定代理 鄒宗顯 人 被上訴人  彰化縣線西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訴訟代理人 黃聖順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給付規劃設計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