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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期獎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赫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上 訴人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被 上 訴人 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期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上 訴人於原審減縮訴之聲明後,原請求被上訴人○○建設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476,190元、被上訴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52,380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提起 本件上訴時,則上訴聲明請求○○公司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 、○○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上訴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後於本院民國101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復就上開請求 金額減縮為○○公司應給付上訴人476,190元、○○公司應 給付上訴人952,380元,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上開規定,毋庸經被上訴人之同意,應予准許。 貳、兩造主張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與○○公司訂有工程承攬契約,由上訴人承攬「○○ ○」透天店鋪、住家新建工程(下稱○○○工程),雙方就 上訴人提前完工時,訂有工期獎金100萬元(含稅),而○ ○公司已給付部分之工期獎金50萬元予上訴人。另上訴人與 ○○公司亦於96年9月7日訂立工程承攬契約,由上訴人承攬 「○○」透天店鋪、住家新建工程(下稱○○工程),雙方 就上訴人提前完工時,亦訂有工期獎金100萬元(含稅)。 嗣上訴人就○○○、○○工程均已提前完工,詎○○公司及 ○○公司竟拒絕依約給付工期獎金。 ㈡按上訴人與○○公司就○○○工程有工期獎金之約定,兩造 均不否認。至○○工程部分,觀諸被上訴人傳真予上訴人之 切結書內容第4點載有「對○○○、○○工程所謂提前達成 工期獎金……貴公司不得再以相同事由陳訴或提出申請」等 語,足徵兩造間對於○○工程本即有約定工期獎金,僅係被 上訴人認○○工程有瑕疵而要求上訴人不得再請領工期獎金 ,而非無此約定;且證人王○○於原審亦證述於○○工程上 樑典禮時有聽見兩造討論工期獎金,足證○○工程亦有工期 獎金之約定。 ㈢又兩造就○○○及○○工程給付工期獎金之約定,應係以上 訴人取得使用執照為條件: ⒈按一般工程慣例,建設公司發放工期獎金與營造公司之目 的在於節省利息,此為工程常識,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 工期獎金發放之約定,為附停止條件之契約,必定為營造 公司得控制達成之條件,否則如建設公司有意拖欠,營造 公司因趕工所支出之成本豈非血本無歸?再預售屋買賣於 建設公司取得使用執照後,雖房屋內部尚未完全完工,然 此時已取得保存登記,可由銀行設定抵押權,客戶已可向 銀行辦理貸款並通知銀行核撥款項。而客戶在房屋建築過 程中已給付相當之對價,取得使用執照後,通常會希望早 早取得所有權以保障自己權益;建設公司也會因為要提前 沖銷貸款而減少利息,會盡快辦理對保貸款,豈有等到交 屋後才辦理貸款而沖銷帳款之可能?取得使用執照至交屋 期間甚長,且一個建案通常有數百戶,每戶要求均不同, 所有戶數全部交屋完畢距離取得使用執照至少1年以上, 建設公司需負擔此一期間之貸款利息並不合理。本件○○ 公司、○○公司未能節省利息係因與其中1、2位客戶間之 買賣條件有爭議沒有辦理塗銷,造成無法全部塗銷,才無 法沖銷利息。 ⒉又建築實務上,建築物主結構體完成後須檢附竣工照片、 竣工圖、及圖說等相關證明文件,始得申辦下列各項有關 執照或許可項目:①建築使用執照、②建築物變更使用執 照申請竣工查驗、③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等。故建築 實務上所謂之完工即指建物主結構體完工,應以使用執照 發放日為工期獎金認定之時點較為明確。交屋日為○○、 ○○公司與客戶端間之契約關係,與上訴人無涉,不得將 上訴人是否完工與交屋混為一談。況工程完工後,尚待○ ○、○○公司驗收,包含初驗、缺失改善、複驗、竣工計 價等,期間尚須第二次施工(含公設部分)及客戶變更設 計等,皆於工程完工後交屋前階段施工,客觀上上訴人無 法掌握該期間,若業主遲延驗收或是遲遲不提出缺失改善 糾正計畫等,皆可能影響日後交屋,故兩造不可能以交屋 日為工期獎金認定標準,此為建築工程實務當然之理,否 則不啻容許建設公司可以遲不交屋,而以此做為不給付工 期獎金之事由。 ⒊是本件被上訴人給付工期獎金之條件應為上訴人提前取得 使用執照,至於辦理沖銷以節省利息係○○公司願意給付 上訴人工期獎金之原因,而非條件,亦即被上訴人能否辦 理沖銷或順利交屋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應否負保固責任之 問題,與工期獎金無關,此亦可由○○公司業已支付上訴 人50萬元工期獎金佐之,至何以不繼續支付工期獎金,應 係嗣後發生交屋爭議,而被上訴人刻意扣款所致。 ⒋原審判決雖以證人洪○○、黃○○等人之證述,認系爭工 程確有工期獎金之約定,而給付條件應係交屋並沖銷被上 訴人之貸款後始得發放。惟觀之證人洪○○等人之證述及 被上訴人曾經支付50萬元工期獎金等情,得以確定系爭工 程有約定工期獎金應無疑義。又兩造一再爭執究是否需沖 銷貸款後方為工期獎金之條件,然事實上僅有取得使用執 照一條件,蓋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取得使用執照後,就已經 給付部分工期獎金,足證上訴人已成就給付工期獎金之條 件,至被上訴人因何僅給付半數之理由,與發放工期獎金 無涉,被上訴人主張尚須沖銷之條件,顯屬變態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說明之。詎原審竟以此點認為被上訴人之本意 並非承認取得使用執照為發放工期獎金之條件,而係另有 原因,然究其原因為何卻付之闕如,亦不加以解釋,反而 直接作不利於上訴人之解釋,實有判決不附理由之缺漏。 ⒌原審又以證人黃○○之證述與證人洪○○、王○○符合, 並未袒護被上訴人,而認兩造約定之發放條件為辦理貸款 沖銷云云。惟證人黃○○與證人洪○○、王○○陳述相同 者,僅有工期獎金約定之部分,至工期獎金之發放條件究 係取得使用執照抑或需辦理貸款沖銷,證人間之證述並不 相符,蓋證人洪○○、王○○、梁○○等人對於發放條件 並不知悉,而證人黃○○為被上訴人員工,難免有迴護之 情;然原審竟以證人陳述均相符為由,認定證人黃○○所 稱之工期獎金成就條件為需辦理貸款沖銷,恐有誤認事實 之違失。 ⒍原審另以實務上取得使用執照後,方需完成至交屋狀態後 ,客戶始會通知銀行撥款,藉此沖銷建設公司之融資貸款 ,並以被上訴人之作業程序為佐,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101年7月16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認定工程獎 金目的在於提前達成趕工期限,對定作人具有效益,故認 定發放條件為辦理貸款後沖銷融資云云。惟提前趕工期限 而發放工期獎金,本即係當然之目的,蓋建築工地所重者 在於工期,只要工期得以提前,對於定作人而言,即具有 利益,不論是取得使用執照抑或辦理貸款沖銷融資,以此 而論,提前取得使用執照,即有助於客戶辦理貸款、保存 登記、交屋等時程,當然得作為發放工期獎金之條件,何 以原審忽略此點,而認為需辦理貸款沖銷方得作為工期獎 金之條件,實有違誤之處。 ㈣而依○○○工程承攬契約第11條約定,使用執照需於180工 作天前取得,計算使用執照取得之日時,春節(5天)、每 月例假日4天、臺中氣象站公佈當日降雨量達10公厘以上皆 免記工期。查○○○工程於96年5月1日開工,工作天180天 期間,含6個月之例假日24天,臺中氣象站公佈當日降雨量 達10公厘以上之天數為35天,故上訴人應於96年12月30日前 取得使用執照,而○○○工程於96年11月29日即取得使用執 照,為提前取得,符合工期獎金發放之條件。再依○○工程 承攬契約第11條約定,使用執照需於211工作天前取得,計 算使用執照取得之日時,春節(5天)、每月例假日4天、臺 中氣象站公佈當日降雨量達10公厘以上皆免記工期。查○○ 工程於96年8月15日開工,工作天211工作天期間,含7個月 例假日28天、春節5天、臺中氣象站公佈當日降雨量達10公 厘以上天數為14天,故上訴人應於97年5月3日前取得使用執 照,而○○工程於97年3月19日取得使用執照,亦為提前取 得,符合工期獎金發放條件。 ㈤再工期獎金乃兩造另外約定,以提前取得使用執照為條件, 係建設公司用以獎勵營造公司加速達成工程所額外支付之獎 勵金,並未定於工程承攬契約中,並非承攬契約;且若一方 未達條件,他方無庸給付獎金,法律關係既無工作完成交付 義務、瑕疵擔保責任義務等承攬人之義務,亦無不完全給付 之問題,上訴人達成條件所請求者為獎金而非承攬報酬,故 工期獎金契約並非承攬契約。又工期獎金為一獨立類型之無 名契約,民法債編並無相類之規定,自應適用一般消滅時效 之規定。建築實務上,僅承攬報酬適用2年短期消滅時效, 預付款、估驗款、驗收後付款、保留款等均適用一般消滅時 效,非凡涉及建築工程之一切款項皆適用2年短期消滅時效 。況本件上訴人提前取得使用執照後,即屢次向被上訴人請 求給付工期獎金,○○公司方於96年2月25 日簽發一紙票面 金額476,190元之支票交付上訴人,嗣於100年1月8日始另發 傳真稿拒絕給付工期獎金,故上訴人之請求並未罹於時效。 ㈥另上訴人所提之切結書係○○公司希望上訴人放棄請求工期 獎金單方之意思,上訴人並無同意拋棄任何權利,且其上並 未有上訴人任何簽名,實無可認定上訴人有放棄工期獎金權 利之意思;且依該切結書反可證明○○公司確實承認兩造間 有約定工期獎金,否則何須以此主張上訴人放棄請求工期獎 金之權利。至○○公司、○○公司復以○○○工程、○○工 程未沖銷之利息2,270,888元、968,010元,主張與本件抵銷 ,亦無理由,蓋○○公司、○○公司既以上訴人有延誤工程 致生損害云云,主張抵銷,應先舉證上訴人確實有所延誤, 以及延誤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且○○公司、○○公司提出之 管銷費用及未沖銷利息2,270,888元、968,010元均係由其等 自行制作,屬於私文書,亦應舉證其為真實,而非隨意列舉 。 ㈦綜上所述,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於原審聲 明:⒈○○公司應給付上訴人476,1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 ○○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52,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上訴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兩造僅就○○○工程有工期獎金之約定,且係以○○公司在 97年2月1日以前沖銷貸款利息為要件: ⒈一般銀行在房屋貸款撥款前會先詢問客戶可否放款,客戶 如認所購買之房地已達可交屋居住情況時,始會同意放款 ,因為若房地尚未完工交屋,銀行無法核估建物之價值。 而建設公司接獲客戶通知後,即與客戶共同辦理驗收、交 屋手續,及辦理完稅、過戶手續,再由銀行辦理放款,塗 銷先前土建融資貸款設定之抵押債權。 ⒉兩造就○○○工程工期獎金係以工程經被上訴人、管理委 員會完成公共設備移交簽認及工程事項驗收合格,並辦理 完成過戶,俾○○公司能提早辦理沖銷(即建案融資之塗 銷)為條件,取得使用執照僅為整個工程之部分階段,非 屬完工,仍須完成水、電管線配置裝設、隔間裝潢等其他 工程,否則,何以工程合約書約定之工作天數均較取得使 用執照期限為長?上情業經證人黃○○於原審100年10月 17日庭訊時證稱屬實。至於○○工程,兩造並無任何關於 工期獎金之約定,應由上訴人舉證證明。 ⒊承買戶按期程支付價金,使用執照之取得僅是其中1個期 程,尚須進行「申請產權移轉」、「室內地磚完成」、「 交屋」等期程,即使用執照取得時,尚未達可交屋之標準 ,故上訴人陳稱取得使用執照即表示已完工交屋,與客觀 事證相悖,顯無理由。 ㈡上訴人並未完成工期獎金約定之條件: ⒈○○○工程部分:依兩造工程合約第11條約定,上訴人至 遲應於96年12月26日以前完工交屋,然依上訴人提出之施 工、監工日報表,至97年3月30日仍處於施工狀態,顯未 完工交屋。嗣上訴人並因延遲交屋,同意○○公司扣款 174,353元,足證上訴人未如期完工,更遑論有提前完工 。 ⒉○○工程部分:以○○工程房屋編號C7為例,上訴人應於 97年5月15日完工交屋,但卻遲至97年9月7日始完成交屋 ,而遭○○公司扣除部分工程款項28,000元,足認上訴人 確未如期完工。 ⒊退步言之,本件縱認係以取得使用執照為給付系爭工期獎 金之條件,上訴人亦未依約遵期取得使用執照。蓋依兩造 工程合約約定,上訴人至遲應分別於96年11月1日前取得 ○○○工程之使用執照、於97年3月17日前取得○○工程 之使用執照,上訴人嗣遲至96年11月29日、97年3月19日 始取得該二工程之使用執照,顯屬給付遲延甚明。又○○ ○、○○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1條事由,僅是乙方(即上訴 人)得向甲方(即○○公司、○○公司)申請延長工期之 事由,並非當然即予延長工期。且依合約書第14條第1項 第6款之約定,縱上訴人有可申請延長工期之事由,苟未 於事故發生5個辦公日內向○○公司提出申請,嗣後即不 得再申請之。上訴人於承作○○○、○○工程期間,均未 曾以「春節(5天)含每月例假日4天」、「當日降雨量達 10公釐以上」等事由,向○○、○○公司申請延長工期, 自仍應以兩造於合約內約定之日期為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期 。 ㈢又本件暫且不論系爭工期獎金果否存在,及上訴人延宕完工 期日等情,依兩造分就○○○工程、○○工程簽訂之工程承 攬合約書,性質均為承攬契約,而上訴人各向被上訴人請款 之範圍包括工期獎金,則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等請求之系爭 工期獎金,其性質自亦屬承攬人之報酬,依民法第127條第7 款規定,時效為2年。而徵諸上訴人所提之請款單上所載日 期為97年1月1日,可知上訴人對於○○公司、○○公司就本 件工期獎金之請求權,自97年1月1日起即得行使;則自97年 1月2日起算至99年1月1日止,2年之時效期間已屆滿。另縱 依上訴人所述,兩造係以取得使用執照為給付工期獎金之條 件,惟○○○工程與○○工程各於96年11月29日、97年3月 19日即取得使用執照,上訴人自斯時起即得對○○、○○公 司請求給付;然上訴人遲至100年6月23日始具狀請求主張行 使該項權利,顯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上訴人爰依民法第 144條第1項規定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㈣再上訴人係以○○公司發函上訴人之切結書執為請求系爭工 期獎金之依據,惟縱上訴人主張為真,細繹該切結書第4項 所載內容,已表明上訴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陳訴或提出 申請,則兩造就系爭工期獎金已在該切結書第4項約定上訴 人願拋棄權利之範圍內,上訴人自不得再以該已拋棄之債權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期獎金。 ㈤另如認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工期獎金,則被上訴人分別以 ○○○工程、○○工程未沖銷之利息各2,270,888元、968,0 10元以為抵銷。按○○○工程合約書第23條、○○工程合約 書第16條第1項第2款約定,○○公司、○○公司因上訴人遲 延完工,致需負擔額外之利息及人事管銷成本支出,當得依 各該合約書第27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3款約定,向上訴 人主張違約罰款,及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 賠償此項損害。而○○公司因上訴人遲延完工,合計受有 2,270,888元之損失(詳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答辯狀所附證 物七權狀及交屋點交證明單)、○○公司因上訴人遲延完工 ,合計受有968,010元之損失(詳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答辯 狀所附證物八權狀及交屋點交證明單),爰以上開金額與上 訴人請求之工期獎金相互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聲 明:上訴人之訴駁回,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參、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⒉上廢棄部分,⑴○○公司應給付上訴人 476,1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公司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公司應給付上訴人 952,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公司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 訴駁回。 肆、本件經兩造於原審協商整理爭點結果如下(見原審卷第121 至122頁):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 ㈠上訴人承攬○○公司之○○工程,雙方於96年9月7日簽訂工 程承攬契約,承攬範圍不含中庭園藝工程,管理室內木作工 程及燈具,其餘工程百分之百完成。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1條 工程計算約定:「本工程乙方(即上訴人)應於96年8月15 日做為工期起算日,於270個工作天內完工、交甲方(即○ ○公司)驗屋完成(含缺失改善完成),使用執照需於第21 0工作天前取得。天災人禍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春節(5天 )含每月例假日4天、台中氣象站公佈當日降雨量達10公厘 以上免計工期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申請延長工 期。」 ㈡上訴人另承攬○○公司之○○○工程,承攬範圍依各項施工 圖面百分之百完成。雙方於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1條工程計算 約定:「本工程乙方(即上訴人)應於96年5月1日做為工期 起算日,於240個工作天內完工、交甲方(即○○公司)驗 屋完成(含缺失改善完成),使用執照需於第180工作天前 取得。天災人禍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春節(5天)含每月 例假日4天、台中氣象站公佈當日降雨量達10公厘以上免計 工期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申請延長工期。」 ㈢○○○工程於96年11月29日經臺中市政府以96府都建使字第 00000號發給使用執照,並於97年1月7日辦理第1次所有權登 記;○○工程於97年3月19日經臺中市政府以97府都建使字 第00000號發給使用執照,並於97年4月22日辦理第1次所有 權登記。 ㈣○○公司曾於96年12月25日開立發票人為陳○○、支票號碼 :CRA0000000、票面金額:476,190元之支票1紙交付上訴人 ,該支票業經兌現並由上訴人受領。 ㈤○○公司於97年7月11日開立之請款單,記載該次應給付予 上訴人之款項應扣除因上訴人延遲交屋而負擔之利息174,35 3元,該請款單由上訴人公司之會計人員顏○○於同年月16 日簽收。 ㈥○○公司所出具之○○工程交屋點交證明單,記載97年9月7 日分別因上訴人施作1樓馬桶缺失、補貼利息損失而扣除應 給付上訴人之工程款項10,000元、18,000元。 ㈦○○公司於100年1月18日傳真切結事項大意與上訴人,該切 結事項大意第4點載以:「對○○○、○○等工程所謂提前 達成工期獎金、○○桂之都工程所謂工程追加費,貴公司( 即上訴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陳訴或提出申請。」 二、爭執之事項: ㈠關於○○○及○○工程,兩造有無給付工期獎金之約定?被 上訴人給付工期獎金之條件為何? ㈡上訴人是否已完成上開約定之條件? ㈢系爭工期獎金約定之性質為何?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之請求 權已罹於時效,有無理由? ㈣上訴人是否曾以切結書拋棄請求工期獎金之權利? ㈤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工期獎金,則被上訴人分別以○○ ○工程、○○工程未沖銷之利息2,270,888元、968,010元主 張抵銷,有無理由?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及○○工程,兩造並無提前取得使用執照即支付 工期獎金之約定: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 :兩造就○○○及○○工程分別約定有工期獎金,且該工期 獎金之給付係以被上訴人提前取得使用執照為停止條件等語 ;○○公司則否認其與上訴人就○○工程有工期獎金之約定 等語;○○公司固不否認雙方就○○○工程約定有工期獎金 ,然係以上訴人提前完工,使○○公司得以在97年2月1日以 前沖銷對銀行之貸款為給付條件等語。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 則,自應由主張權利之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間關於工期獎 金之約定內容,及上訴人已成就該約定內容之條件等有利於 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其先不能舉證,則被上訴人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上訴人之請求。 ㈡查證人(即上訴人之分包廠商)洪○○於原審證述:「(問 :〈○○○〉上樑典禮當天是否有聽說兩造有誰提到工期獎 金的約定?)答:吃飯時有聽老闆陳○○說要發壹佰萬元的 獎金給○○營造,因為慶祝照時間完成,我不知道他們約定 何時要完成,也不知道何種情況下要發工期獎金,我只有聽 到工期獎金壹佰萬元,其他細節我沒有注意聽……」、「( 問:〈○○上樑典禮〉當天是否聽過有人提及工期獎金的約 定?)答:沒有聽到」、「(問:陳○○是在何種情況之下 提到發工期獎金?)答:在吃飯當中,有提到何時完成取得 使用執照要發工期獎金……」、「(問:既然聽到工期獎金 的事情,前面是否提到為何要撥發工期獎金的原因?)答: 我有聽到使用執照請下來的話,就發工期獎金」、「(問: 是否有說何時?)答:我沒有聽到」、「(問:關於撥發工 期獎金的部分,羅○○與陳○○的對話是否只有你剛才所述 取得使用執照就發工期獎金這一段?)答:其他詳細的內容 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56頁反面至第158頁);證 人王○○(原名王○○,即上訴人之分包商)則證稱:「( 問:上樑典禮當天是否聽到上訴人被上訴人間有談到工期獎 金的問題?)答:○○○沒有,○○那邊有。我聽到羅○○ 說進度有趕起來,○○有要發獎金給我們……○○的老闆笑 笑的,沒有說話」、「(問:羅○○是否提及為何要發工期 獎金?)答:沒有,我聽到的只有這些。一般是請到執照或 交屋的時候才有工期獎金,細節的部分我不清楚」、「(問 :○○的老闆是否有主動提及工期獎金?)答:我沒聽到。 我只聽到○○在講。」「(問:當天是否提到在何種條件下 才會發工期獎金?)答:無」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頁至第6 頁);另證人梁○○(即○○公司之工務經理)於原審證述 :「(問:兩造在○○○工程、○○工程施作期間是否約定 工期獎金?)答:不太記得,要看合約」、「(問:是否有 口頭上約定過工期獎金?在何種情形之下?)答:有,但是 我不太記得……難免都會有要把工程趕起來的敘述,細節數 字的部份我不太記得」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1頁至第92頁) ,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上訴人與○○公司、○○公司 在○○○工程與○○工程之上樑典禮餐敘中確曾論及工期獎 金之話題,惟關於○○○工程,上訴人與○○公司約定之發 放條件為何?關於○○工程,○○公司有無同意發放工期獎 金?與上訴人約定之發放條件為何?證人洪○○、王○○均 係片斷聽聞而無完整瞭解,證人梁○○則不復記憶,自難僅 憑渠等之證詞率認兩造間有提前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即發放工 期獎金之約定。 ㈢再徵諸證人黃○○(即○○公司之財務經理)於原審證稱: 「(問:上樑典禮的時候,是否聽到陳○○或陳○○提到○ ○○、○○工程工期獎金一事?)答:典禮的時候沒有提到 ,是那天晚上在餐廳吃飯的時候才有聽到。兩個典禮在不同 的餐廳,上訴人及其下游廠商都有出席。陳○○有提到○○ ○的工期獎金,他說若提前取得使用執照,早點辦理沖銷, 沖銷就會省下利息,公司會獎勵給廠商。拿到使用執照時並 不能沖銷,通常還要60天的工程,辦理過戶,所以上訴人應 將房屋施作到可以過戶的狀態。取得使用執照以後還需要內 修,例如粉刷、安裝衛浴、地板等。當時陳○○是敬酒的時 候,當場跟羅○○講到工期獎金的事。○○工期獎金在上樑 典禮的時候也是沒有提到,也是在餐廳提到的,這次我們並 沒有答應,這次是羅○○主動提出,但我們沒有答應,因為 ○○○沒有按照實際的時間完成,後來我扣了17萬多的利息 ,因為上訴人遲延我的交屋,讓我不能完成沖銷」、「(問 :提示發票日期96年12月25日之支票,上面寫○○○使照獎 金,是否看過這張支票?)答:這是我們為了鼓勵上訴人能 夠完成工程,所以先給他一半獎金,原本我們約定是100萬 元獎金,希望他能夠完成後面的一半工程,但是後來的一半 工程一直沒有辦法完成,照理說這一半的獎金我應該要向上 訴人討回……」、「(問:工期獎金是要拿到使用執照還是 整個工程完工?)答:以工程完工,已沖銷為準」、「(問 :請求提示原證五流程圖,在取得使用執照以後,公司是否 經過初驗、複驗?)答:使用執照取得之後沒有初驗」、「 (問:○○公司是否有辦理完工手續,提出竣工圖?)答: 沒有辦理完工手續,也沒有通知完工……初驗對我而言是我 們公司自己的工務人員與上訴人的工務人員驗收,製作初驗 的修繕通知單,在使用執照取得當時我們並沒有初驗」、「 (問:先發給○○公司50萬元之原因?)答:是羅副總一直 來要求,說他使用執照已經取得,當時陳○○也在場,我們 也很有誠意,希望案子快點結束,所以就先發了50萬元的獎 勵金,釋出善意。當時的約定是使用執照取得並讓我們提前 沖銷」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8頁反面至第170頁),固亦見 ○○公司在○○○工程上樑典禮餐敘中,確有與上訴人之工 務人員羅○○談及給付工期獎金100萬元之事,惟係以提前 取得使用執照,並使○○公司早日辦理貸款沖銷為條件,以 節省下來之利息獎勵上訴人。嗣該工程提前取得使用執照後 ,○○公司即發放工期獎金之半數以釋出善意,但上訴人後 續工程未能如期完成,○○公司貸款無法提前沖銷,故而拒 絕發放剩餘之工期獎金。之後羅○○在○○工程上樑典禮餐 敘中再提及工期獎金,○○公司即未表示同意,雙方並無達 成協議。本院審酌證人黃○○證述之情節與證人洪○○、王 ○○所述之內容若合符節,並無迴護偏袒被上訴人之情,其 證詞應堪予採信,故○○公司抗辯其與上訴人約定以提前取 得使用執照、並辦理貸款沖銷為給付工期獎金之條件;○○ 公司辯稱其與上訴人未約定工期獎金等語,洵屬有據。上訴 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均約定以提前完工取得使用執照為發放 工期獎金之條件云云,則不可採。 ㈣又建築實務上,為促使已訂約之公共工程承包商及監造廠商 在確保公共工程契約規定品質下,全力趲趕進度提前完工, 以發揮工程效益,節省整體社會成本,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 實際需要,參考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內容訂定 招標文件,以縮短公共工程之工期。機關支付趕工費用或獎 勵金之條件為「提前竣工」、「達成趕工期限目標」或「雖 未達趕工期限目標而仍具部分效益」,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101年7月16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參 (見原審卷㈡第140至148頁);且工期獎金之發放係因定作 人有趕工之需要,為獎勵承攬人提前完工,因而與承攬人約 定提前達成工程進度即撥發工期獎金,至於提前達成工程進 度係指請領使用執照或全部工程竣工,則依當事人之約定, 此亦據證人洪○○、王○○、梁○○證述明確。準此可知, 工期獎金之發放係因提前竣工、達成趕工期限對定作人具有 效益,為鼓勵承攬人儘速完工,遂於原約定承攬報酬外,另 外約定工期獎金,因而提前完工對定作人之效益如何,至關 重要,將影響雙方工期獎金給付條件之約定。而使用執照取 得後,至建物完成保存登記之前,約需時兩個月,實務上, 建設公司通常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即通知客戶申請房屋貸款, 並繼續將建物完成至可交屋之狀態,待保存登記完成後與客 戶辦理驗收,客戶再通知銀行撥款,建設公司之融資貸款方 得以沖銷,此觀諸被上訴人與客戶間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約 定之付款進度為使用執照取得、申請產權移轉、室內地磚完 成、交屋、銀行貸款即明(見原審卷㈡第99頁以下)。職是 ,○○公司辯稱其與上訴人約定工期獎金,係因提前取得使 用執照、提早辦理貸款沖銷,即得以節省貸款利息而獲有利 益,故與上訴人約定若於97年2月1日以前完成沖銷,即發放 工期獎金乙節,核與常情並無違背。 ㈤上訴人雖主張工期獎金發放之約定必定為營造公司得控制達 成之條件,否則如建設公司有意拖欠,營造公司因趕工所支 出之成本豈非血本無歸云云。惟上訴人承攬○○公司之寶格 麗工程係以建築師規劃之建築施工圖、結構施工圖、水電施 工圖(須搭配送照圖)為工程範圍,包含建照和使用執照各 項完工所需作業,及含地上、地下、前院、後院、圍牆、巷 道、水溝、水、電、瓦斯、電信、污水、消防內外管線申報 開工及竣工,依各項施工圖面百分之百完成(第4條);又 ○○○工程驗收合格後,上訴人應依照被上訴人○○公司指 定的購屋客戶或接管單位辦理點交(第23條第5項),有工 程承攬合約書附卷可佐(見原審卷㈠第34頁以下)。足知上 訴人係承攬○○○工程之全部施工,並負有使工程驗收合格 、配合客戶辦理點交之義務,是以○○○工程是否完工、客 戶驗收後是否同意銀行撥貸、○○公司之融資貸款得否沖銷 ,均繫於上訴人之施工品質及進度,○○公司貸款得否沖銷 並非上訴人無法控制達成之條件,兩造以此作為完工之認定 標準及工期獎金之給付條件,非無可能。上訴人上開主張, 尚不足採。 ㈥上訴人復主張○○公司曾簽發面額476,190元之支票1紙交付 上訴人,給付○○○工程之工期獎金,另被上訴人傳真與上 訴人之切結書亦承認○○○工程與○○工程有工期獎金之約 定,可證兩造確有提前取得使用執照即發放工期獎金之約定 云云。然觀諸該切結書之記載:「切結事項大意:⒈○○○ 及○○工程有關住戶或委員會提出之工程瑕疵,貴公司應善 盡承包商之責不以保固期滿、責任已終而拒絕受理,並於限 時內完成工程瑕疵修繕(一星期為限),事後並以驗收完成 單回傳○○(○○)核對銷案……⒋對○○○、○○等工程 所謂提前達成工期獎金……貴公司不得再以相同事由陳訴或 提出申請……」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0頁),可知被上訴人 提出該切結書,係因○○○工程與○○工程經客戶反應有瑕 疵,上訴人以保固期滿為由遲未修繕,卻向被上訴人請求給 付工期獎金,被上訴人故而要求上訴人簽立該切結書繼續履 行承包責任,不得再向被上訴人申請工期獎金,顯然被上訴 人並未承認其對上訴人有給付工期獎金之義務。另○○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陳○○固曾於96年12月25日簽發票面金額476, 190 元(已扣除百分之5營業稅)之支票1紙交付上訴人,該 支票上雖有「○○○使照獎金」之文字(見原審卷㈠第11頁 )。惟○○○工程係於96年11月29日取得使用執照,○○公 司於96年12月25日交付該紙支票仍保留一半之工期獎金而未 全額給付,於97年1月1日上訴人再提出請款單(見原審卷㈠ 第12頁)向○○公司請領剩餘之工期獎金476,190元時,○ ○公司即拒絕給付,足徵○○公司給付半數工期獎金之本意 並非承認雙方有提前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即支付工期獎金之約 定,而係另有原因,上訴人上開主張,亦不足採。 ㈦基上,上訴人就其與○○公司間有工期獎金之約定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自難認定其主張兩造約定提前完工取得使用執照 即支付工期獎金乙節為真實。又○○公司雖不否認其與上訴 人有工期獎金之約定,惟參諸證人黃○○之證詞,及○○公 司因○○○工程提早完工可能獲得之利益,應認上訴人與○ ○公司間約定給付工期獎金係以使被上訴人○○公司在97年 2月1日以前完成貸款沖銷為條件。 二、上訴人就○○○工程未完成上開約定之條件: 查上訴人於97年7月11日向○○公司請領客戶變更工程款時 ,因自97年2月5日以後持續有缺失未能完成交屋,致○○公 司須補貼客戶至交屋之日止之利息損失174,353元,有被上 訴人所提之請款單、交屋點交證明單、建物所有權狀為證( 見原審卷㈠第126頁、第180頁以下);再○○公司截至97年 2月1日為止仍持續進行○○○工程拋光磚、天花板、衛浴設 備……等施作工程,亦有上訴人所提之監工日報表可稽(見 原審卷㈡第13頁以下),可證上訴人在97年2月1日以前仍未 能完成○○○工程,致○○公司無法於該日以前完成貸款沖 銷,上訴人即有未完成工期獎金給付條件之事實,故上訴人 自不得依約定向○○公司請領工期獎金。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既不能證明兩造間就○○○工程與○○工 程有約定以提前取得使用執照即作為被上訴人支付工期獎金 條件之事實;且縱依○○公司所述,該工期獎金係以使○○ 公司在97年2月1日以前完成貸款沖銷為給付條件,然上訴人 亦未能在該日以前完成○○○工程,致○○公司無法完成貸 款沖銷,亦不符合請領工期獎金之條件。從而,上訴人依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公司與○○公司分別給付上訴人 476,190元及952,38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 回。而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因訴之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上訴人另抗辯上訴人之請求權已罹於 時效、上訴人曾以切結書拋棄工期獎金之權利及以○○○工 程與○○工程未沖銷之利息主張抵銷等節,並兩造其餘攻擊 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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