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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建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順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27,47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6,99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姁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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