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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抗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31號 抗 告 人 斌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慧 相 對 人 佐海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宥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1年2月 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佐海有限公司及陳宥心間侵害專利權損 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向原法院提起訴訟,經原法院以本件訴 訟無管轄權為由,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抗告人不服提 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固 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 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 則第9條復明文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 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其他民事、行政法院就實質上應屬智 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而實體裁判者,上級法院不得以 管轄錯誤為由廢棄原裁判」。又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由此可知智慧財產所生之民事訴訟並非專屬智慧財產法 院管轄,如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規定,向普通法 院起訴請求者,普通法院即無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 定裁定移送他法院管轄之適用(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 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99年抗字第628號裁判、99年抗字第126號裁判、98年抗 字第629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抗告人提起之本件訴訟 ,雖屬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惟依前揭說 明,本件並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抗告人向相對 人住、居所地之原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依法並無不合,難認 原審法院無管轄權。原裁定將之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固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 定之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 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 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 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 管轄:::」。依此;智慧財產所生之民事訴訟並非專屬智 慧財產法院管轄,如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規定, 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者,普通法院即無依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他法院管轄之適用。再按智慧財產訴 訟並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因而一般地方法院及高等法 院對於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為實體裁判,並非違法,此觀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之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99年度抗字第429號、99年抗字第12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相對人陳宥心為相對人佐海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相對人明知抗告人享有中華民國第D139716號「 前開式雨袍」新式樣專利(以下簡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 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110年12月22日止,竟未獲抗告人事 先授同意,擅自仿冒銷售侵害抗告人系爭專利權之「M2R 幻 影風雨衣」、「F-one幻影風雨衣」,明顯侵害抗告人之系 爭專利權,更嚴重影響抗告人之營業及信譽。雖經抗告人前 於100年11月25日委由楊承彬律師以律師函通知相對人,請 相對人停止一切侵權行為,並回收已銷售之侵權物品,未獲 置理。為此,依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 、第129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相對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核抗告人所述上情,本件應屬專利法所 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前揭說明,非 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抗告人向相對人住、居所地 之原法院提起本件之訴,依法並無不合,難認原審法院無管 轄權。原法院裁定將之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即核與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不符。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為適法之處 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為抗告。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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