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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抗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77號 抗 告 人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相 對 人  奕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志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2月22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0號號所為裁定,就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發回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係因對相對人蔡志祥有新臺幣(下 同)1395萬7119元之債權,而聲請就相對人蔡志祥於相對人 奕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通公司)之薪資債權為 強制執行,經相對人奕通公司以實際上並未支付相對人蔡志 祥薪資為由聲明異議,抗告人認其聲明異議不實,依強制執 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上 列相對人間之薪資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據此,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予以核定,惟因抗告人請求之訴 訟標的無交易價額,故應以抗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即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均受清償之利益。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5萬7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 4848元。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以其與相對人蔡志祥間返還不當得利 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除已繳納執行費用外,且已繳清取得 該執行名義之訴訟費用,是原裁定復徵本件裁判費13萬4848 元,應有疑義;況相對人蔡志祥對相對人奕通公司之每月薪 資債權數額並未明確,且本件係確認之訴,而非給付之訴, 是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5萬7119元,裁定抗告 人應繳本件裁判費13萬4848元,當有疑義;另倘抗告人未載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裁定應否先行命抗告人補正,是原 裁定逕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5萬7119元,而裁定抗 告人應繳本件裁判費13萬4848元,顯有疑義等語。 三、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 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僅為十萬元,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惟執行標 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6月18日 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足為參照。經查,本件抗告人 因對相對人蔡志祥有1395萬7119元之債權,而聲請就相對人 蔡志祥對於相對人奕通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相對 人奕通公司以實際上並未支付相對人蔡志祥薪資為由聲明異 議,抗告人認其聲明異議不實,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 之規定,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薪資債權債 務關係存在。原法院雖以抗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1395萬7119元,裁定第一審之裁判費為13萬4848元;然抗告 人聲請強制執行不能保證其債權可以完全獲得清償,相對人 蔡志祥之薪資債權若未達1395萬7119元,抗告人所能獲得之 清償即不足1395萬7119元,故以抗告人執行名義之債權額認 定係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所可受清償之利益,再以之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顯不適當。參酌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如執行 標的物之價額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額時,應以執行標 的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抗告人訴請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之訴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該薪資債權之金額為準,惟受執行 名義債權額1395萬7119元之限制。本件抗告人訴請確認相對 人蔡志祥對於相對人奕通公司薪資債權存在之訴時,並未陳 報相對人蔡志祥之薪資債權金額,其於本院雖補陳奕通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相對人蔡志祥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然由此等資料並未能獲知相對人蔡志祥對相對人奕通公司 每月之薪資債權數額,故此部分仍應命抗告人再補陳報或由 法院依職權調查,非得逕認抗告人訴訟之利益為1395萬7119 元。是原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95萬7119元,即有未 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 定廢棄,由原法院重新調查訴訟標的之價額,另為適當之處 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林欽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 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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