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鄒建邦
法定
代理人 鄒麗芳
相 對 人 Hongin ni.
相 對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相 對 人 林育如
相 對 人 婕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倫
相 對 人 義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淳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
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
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
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