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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鄒建邦 法定代理人 鄒麗芳 相 對 人 Hongin ni. 相 對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相 對 人 林育如 相 對 人 婕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倫 相 對 人 義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 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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