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詠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戴聰和
上 訴 人 洪蜀宜
前列二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
被 上 訴 人 李姿萱
訴 訟 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
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