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在第二審提起反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2,602,3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258元,未據
反訴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
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
抗告,其餘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