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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重上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在第二審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2,602,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未據 反訴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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