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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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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重上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怡婷       楊靖怡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 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提 起上訴,並為反訴,本院於102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 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 準備程序,並定於102年1月3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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