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怡婷
楊靖怡
被
上訴人
即
反訴被告 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
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提
起上訴,並為反訴,本院於102年1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
實尚有未
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
準備程序,並定於102年1月3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