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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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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重上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叁萬陸仟 貳佰肆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38,475 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為3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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