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徐明雄
訴訟
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賴皆穎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上訴人 杜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献隆
訴訟代理人 林美鈴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8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