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驊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德隆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0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鄰地通行權
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
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
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
參照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
之法意,鄰地通行權
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
355號判例參照),自不因上訴而有所差異。
本件通行權訴訟,
經鑑價後,被上訴人之土地因而增加新臺幣(下同)3,688,125
元,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104頁背面),
乃據以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688,125元,則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56,296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33,279元外,其餘不足23,017元,未據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
3, 017元,特此裁定,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