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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驊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德隆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0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鄰地通行權 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 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 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 355號判例參照),自不因上訴而有所差異。本件通行權訴訟, 經鑑價後,被上訴人之土地因而增加新臺幣(下同)3,688,125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104頁背面),乃據以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688,125元,則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6,296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33,279元外,其餘不足23,017元,未據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 3, 017元,特此裁定,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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