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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康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蓋爾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李孟融律師 被上訴人  陳約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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