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康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蓋爾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李孟融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約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105年12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