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蔡受孟
上 訴 人 三元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純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芬儀
被 上 訴人 陳重瑞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翰今律師
上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
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11月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
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