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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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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蔡受孟 上 訴 人 三元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純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芬儀 被 上 訴人 陳重瑞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翰今律師 上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11月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 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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