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兼被選定人 王學堯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
被
上訴人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耀銘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2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定
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
訴;又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
人脫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選定當事人之制,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
苟多
數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
防禦方法相同,已足認有簡化
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
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
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初不以對
訴訟標的必須
合
一確定者為必要(最高法院87年度
台上字第2917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選定人即上訴人王學堯(下稱王學堯)主張其
與如原判決附表(下簡稱附表)所示之選定人即魏宏隆、林
正乾、王淑惠、劉靜宜、詹英秀均因被上訴人於南投縣南投
市(下均不引縣、市○○○路○○號廠房製造之震動而造成身
體健康受有損害,故王學堯與附表所示之選定人就
本件訴訟
之重要爭點確有共同利害關係,屬有共同利益之人,且本件
既經附表所示選定人選定王學堯為全體進行訴訟,有選定人
出具之選定同意書在卷
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1頁),
揆諸上
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二、又查王學堯於原審經附表所示之人選定為當事人,並依
侵權
行為之規定,起訴請求排除被上訴人之侵害,一併請求
非財
產上之
損害賠償,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王學堯
就「排除侵害」部分,為自己及附表所示選定人提起上訴(
下述之);另就原判決駁回其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
求部分,並未聲明不服,合先敍明。
貳、訴訟
要旨: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係汽車底盤部件生產商,其
廠房即門牌號碼○○路00號(下稱
系爭廠房)係坐落被上訴
人所有大崗段242地號土地及其法定代理人莊耀銘所有同段
243地號土地上,與上訴人詮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亞公
司)所有坐落大崗段244地號土地上之辦公室廠房即門牌號
碼○○○○路0號相互毗鄰。被上訴人入駐系爭廠房後,其
廠房內空氣壓力鍛造機(下簡稱系爭機器)一旦啟動運轉,
立即製造劇烈之地表震動,對在鄰旁內辦公之王學堯及選定
人而言,
猶如心臟突然遭人重擊一般,令人身體難受異常,
且造成系爭廠房受損。經透過南投縣政府環保局(下稱環保
局)及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居中與被上訴人協調結果,四方
代表於民國(下同)99年6月4日在上訴人詮亞公司會議室召
開「噪音震動協調會」(下稱系爭協調會),會中被上訴人
代表承諾將於其生產機具加裝防震措施,減低機具運轉時製
造之震動,
詎系爭協調會後,被上訴人仍未加裝防震措施,
上訴人詮亞公司遂自行委託訴外人譜威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譜威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6月15日、
100年7月19日至22日於上訴人詮亞公司各辦公室廠房測量並
紀錄被上訴人製造之震動,發現竟達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下
稱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第2至3級,最高第4級之規
模,被上訴人製造之震動已造成上訴人詮亞公司土地及辦公
室廠房樓地板與牆面龜裂,及王學堯與如附表所示選定人精
神與身體健康則嚴重受損。
爰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
793條、第800條之1、18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之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不得於系爭廠房內製造超過中央
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第一級之震動,及賠償上訴人詮亞公
司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8萬6,100元,廠房修復費用74萬
8,560元,合計834,100元,以及王學堯及如附表所示選定人
之精神上損害各30萬元等詞。並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
回後開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
裁判廢棄。㈡被上訴人不得在
其設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廠房(即南投縣南投市○○
段○○○○號建物)內製造超過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
級表第一級之振動。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詮亞公司834,
66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負擔。(查原判決駁回被選定人王學堯及附表所示選定人依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非財產損害各
30萬元部分,被選定人王學堯及附表所示選定人,均未上訴
,而告確定)。
二、被上訴人則以:查被上訴人於99年6月4日系爭協調會之後,
為善盡協調改善之誠意,自99年6月至100年8月止,為改善
震動及噪音並移機台,共計支出186萬1,706元。系爭協調會
前測有超標部分,被上訴人亦在系爭協調會後改善至符合規
定。又被上訴人系爭廠房位於合法申請核准生產製造之南崗
工業區內(即丁種建築用地),該工業區超過10家與被上訴
人經營生產製造同樣屬性(鍛造)之工廠,而被上訴人已極
盡改善之能事,噪音部分改善後已通過環保檢測(未超過第
4類管制區時段管制標準80分貝),上訴人援引住宅區之標
準,請求被上訴人不得製造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第一
級之震動並不合理。又上訴人詮亞公司廠房興建較系爭廠房
為晚且位於上坡處,為地下1層、地上4層之建築,上訴人詮
亞公司廠房樓地板與牆壁之龜裂,可能肇因於興建前未評估
地形、地貌或施工不良、廠房載重或興建材質等原因所致,
上訴人詮亞公司豈可將龜裂責任歸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詮
亞公司並未證明其廠房內樓地板與牆壁龜裂係因被上訴人機
械運作所致,而王學堯於被上訴人營運前即有就醫紀錄,其
餘選定人亦未舉證因被上訴人系爭廠房內機械之運作受有何
傷害,故上訴人詮亞公司委託譜威公司鑑定支出之鑑定費,
非本件舉證之
必要費用。綜上,本件被上訴人於系爭協調會
後,已依協議改善系爭廠房之震動與噪音,對上訴人主張之
損害,並無故意或過失,且上訴人未證明被上訴人機械運作
產生之震動與上訴人詮亞公司廠房龜裂或王學堯等人之損害
間有
因果關係,上訴人主張並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並求
為判決駁回
對造之上訴。
參、法官協議
兩造爭點整理(見本院卷第190 頁):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99年6月4日於詮亞公司會議室召開「噪音震動協調會
」即系爭協調會。
㈡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所在位置係丁種建築用地,為第
4類管制區。
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詮亞公司請求排除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超過中央氣象
局地震分度表一級震動,是否有理由?
㈡詮亞公司辦公室及廠房之牆壁地板龜裂與傑生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系爭廠房空氣壓力鍛造機之震動,有無因果關係?
㈢詮亞股份有限公司依侵權行為請求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賠
償建物龜裂回復費用74萬8,560元、鑑定費用8萬6,100元,
是否有理由?
肆、得
心證之理由:
一、
經查,被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莊耀銘所有大崗段242、243
地號、上訴人詮亞公司所有同段244地號土地均係工業區之
丁種建築用地,上訴人詮亞公司於244地號土地上建有同段
930、361、51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路0號、4之1號
辦公室及廠房,被上訴人於242地號土地上建有同段309建號
建物即門牌號碼○○路00號之系爭廠房。兩造廠房土地均相
鄰。兩造曾於99年6 月4日因被上訴人系爭廠房內空氣壓力
鍛造機運轉時所產生之噪音與震動問題,協同環保局、南崗
工業區服務中心進行協調即系爭協調會,達成4點結論交由
被上訴人改善。上訴人詮亞公司為測量被上訴人製造之震動
情形,曾於99年6月15日、100年7月19日至22日委託譜威公
司製成震動量測報告,上訴人詮亞公司並因此支出委託製作
量測報告費用8萬6,100元
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見原審
卷1第212頁、151頁、155頁、卷2第83頁),並有上訴人所
提系爭協調會之會議紀錄、大崗段242、244地號土地第2類
登記謄本、同段930、361、515、309建號第2類登記謄本、
上訴人○○○○路0號廠房之南投縣政府使用執照、兩造廠
房外觀相對位置之相片、譜威公司報價單及發票2張及量測
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1第13頁、第147頁、第168至185頁
、第157頁、第186至189頁、第14 至38頁、第46至47頁);
而被上訴人於系爭協調會後為改善噪音及震動問題,已支出
186萬1706元,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1第213頁)
,並有被上訴人提出各式維修明細表、估價單、發票、送貨
簽收單等在卷為證(見原審卷1第89至117頁、122至124頁)
;又被上訴人曾因噪音問題於99 年5月11日、同年6月1日經
環保局2次量測音量不合格裁處罰鍰,經被上訴人改善後,
環保局於99年6月8日、99年12月7日、100年5月18日再度測
量被上訴人周界外音量值,結論尚符合噪音管制標準80分貝
。又如附表所示選定人均為上訴人詮亞公司之員工等節,亦
有南投縣政府101年4月11日府授環空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及其附件、員工職務證明書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1第228至25
1頁、第80至84頁)。準此,上情均
堪認為真實。
二、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
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民法第793條本文固定有明文,且
依同法第800條之1規定,此項規定於其他土地、建築物利用
人
準用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
相當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3條但書復規定甚明。而上述
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應
參酌
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
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經營
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
不動產利用之功能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曾委託譜威公司於上訴人詮亞公司位於○○○○路0
號之辦公室廠房內進行震動量測,製成99年6月15日、99年7
月19日至22日之2份量測報告,依上開2份量測報告之震動紀
錄值,其中99年6月間者最大之震動約屬於8~25gal之3級
弱震程度,而100年7月間者則大部分均在2. 5~8.0gal 即
2級輕震程度以下,有震動量測報告,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地震震度分級表各在卷可佐(見原審卷1第14至38頁、卷2第
127至134之5頁、本院卷1第176頁),被上訴人對上開量測
報告之
形式真正亦不爭執(見原審卷2第81頁),參以被上
訴人曾
自承確實有製造超過中央氣象局地震分級表1級震動
等語(見原審卷1第153、154頁),是上訴人主張其所有辦
公室、土地及人員遭被上訴人系爭廠房所製造之震動侵入一
情,
堪信為真。
四、又上訴人所有辦公室及土地及人員雖遭被上訴人系爭廠房所
製造之震動侵入,然被上訴人抗辯其所製造之震動尚屬相當
,符合民法第793條但書之規定等語。是本件首應審究者,
厥為被上訴人系爭廠房所製造之震動,是否符合民法第793
條但書之規定?茲分述如下:
㈠查原法院就我國目前有關振動管制有無相關
法令?工業區之
工廠產生之振動有無相關管制措施?等情詢問行政院環境環
保署(下稱行政院環保署),經行政院環保署函覆
略以:目
前振動公害本署尚未完成立法管制,相關場所如工廠、工程
及設施並未訂有管制辦法或標準等語,有行政院環保署101
年3月20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1
第215頁)。又據南投縣政府、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
)工業區服務中心、中華民國振動與噪音工程學會亦均函覆
原審院略以:並無訂定相關資料、對區內工廠所產生之振動
並無相關管制措施、振動管制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等語(見
原審卷1第214頁、216頁、卷2第105頁)。查我國既未就震
動有相關立法管制,尚難
遽認被上訴人於南崗工業區系爭廠
房內所製造之震動程度,已有違反相關法令限制而有不相當
情形。
㈡上訴人自承:噪音是伴隨震動,因為被上訴人機具有震動才
有噪音,所以如果震動控制好就不會有噪音等語(見原審卷
1第154頁),足認噪音與震動係伴隨產生,而本件兩造土地
皆為工業區之丁種建築用地,屬第4類噪音管制區,依噪音
管制標準第2條第5款第1目、第4條之規定,日間即上午7時
至晚上8時之管制標準值為80分貝。而80分貝於噪音管制標
準中僅次於營建工程、擴音設施日間管制標準值之100分貝
及82分貝(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第7條參照),如需對工業
區之丁種建築用地內就震動加以管制,以此相應於噪音之管
制值,
堪認如對震動加以管制,又於第4類管制區內對震動
之管制值亦非甚嚴,方符常情。又被上訴人固曾於99年1月
25日、99年5月11日、99年6月1日經環保局測得均能音量為
82.7分貝、82.8分貝、83.6分貝而遭裁罰,有南投縣政府歷
次裁罰函文及裁處書、通知書、工作紀錄等件在卷可憑(見
原審卷1第230頁至242頁),然經被上訴人加以改善後,環
保局於99年6月8日、99年12月7日、100年5月18日先後再至
被上訴人周界外量測之音量值分別為72.2分貝、70.6分貝、
65.9分貝,均符合80分貝之噪音管制標準,業有南投縣政府
101年4月11日府授環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
原審卷1第228頁),是堪認於99年6月8日起,被上訴人系爭
廠房內之空氣壓力鍛造機縱仍有聲響,但已因被上訴人改善
而無製造不相當噪音之情,而噪音與震動既伴隨產生,且於
相同區位條件下二者之管制強度應相當。又我國既未就震動
有相關立法管制,且系爭廠房位於南崗工業區,屬丁種建築
用地,工廠林立,工廠內之機器,難免產生震動,甚至重車
經過,亦會造成震動,亦經鑑定證人高原證述在卷(見原審
卷二第145頁),此即工業區之特性。而上訴人自行委託鑑
定機構譜威公司鑑定結果,系爭機器平均震度為二至三級間
,業經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頁),
並有譜威公司鑑定報告書附卷
可按(見原審卷二第127-138
頁),又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見本院卷一第
176頁;下簡稱)
所載「震度分級」為第0級至7級共分8級,
而系爭機器平均震度僅2-3級,僅為地震震度分級表初級震
度,而被上訴人既已將噪音改善而符合管制標準,則系爭機
器之震動亦應符合民法第793條但書規定侵入輕微,或按地
方習慣,認為相當情形。
㈢雖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系爭機器不得製造超過中央氣象局地
震震度分級表第一級之震動
云云,然未舉出我國相關管制規
範為證,亦未說明於工業區內以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
第一級之震動為管制標準之合理性為何。再參以行政院環保
署101年3月20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略以:中
央氣象局所定義之地震震度分級表,因與環境中特定場所、
工程或設施所產生之振動,二者計算方式不同,不宜
比照引
用等語(見原審卷1第215頁)。查被上訴人系爭機器之震動
既符合民法第793條但書規定,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系爭機
器不得製造超過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第一級之震動云
云,
難認有據。
五、又查上訴人詮亞公司廠房地下室地板、牆面、1樓到4樓之樓
梯間,及各樓層牆面、窗台、窗框角隅確實有龜裂情形,
業
據原法院於101年5月4日會同兩造現場
勘驗屬實,並製有勘
驗筆錄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2第21至31頁),堪認屬實。經
原審囑託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定如下:本節
對照前述
標的物損壞現況調查結果,依所發現之各種牆、版
裂縫,就其可能發生之原因研判說明如下:㈠一樓底筏基頂
版(地板)均勻龜裂部分:此地板之裂損除有連續性長條裂
縫外,全面均有龜裂之現象。研判其可能之影響原因為⒈原
有施工水泥配比品質(水泥種類、水灰比)。⒉乾燥收縮。
⒊車輛出入引致之振動。⒋振動(含地震及其他各種振動)
。㈡一樓~五樓牆壁門框、窗框角隅斜向裂縫:角隅斜向裂
縫常因垂直或水平振動外力(如地震或其他振動),造成應
力集中致使門窗開口產生角隅斜裂縫。㈢一樓~五樓梯間牆
面樓層交界處水平裂縫:樓層間之水平裂縫是樓層分階段混
凝土灌漿施工之冷縫造成。㈣一樓~五樓牆面均勻龜裂:標
的物全面性牆面之龜裂現象,應可能是由下列多種因素結合
而造成,說明如下:⒈原有施工水泥配比品質(水泥種類、
水灰比)。⒉乾燥收縮。⒊溫度變化所造成熱脹冷縮之變形
。⒋振動(含地震及其他各種振動)等語(見外放鑑定報告
書第8頁)。準此,依該鑑定報告所示,造成上訴人詮亞公
司廠房產生裂縫或龜裂之原因雖非僅一端,然系爭機器震動
亦屬原因之一,此亦經鑑定證人高原於原審證述明確在卷(
見原審卷第145頁),
足證系爭機器震動,係造成上訴人詮
亞公司廠房產生裂縫或龜裂之原因之一,而兩者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然縱令被上訴人系爭機器震動,與上訴人詮亞公司
廠房產生裂縫或龜裂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然被上訴人系爭
機器之震動,既符合民法第793條但書規定侵入輕微,或按
地方習慣,認為相當情形,如前所述,自無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不法侵害上訴
人權益情形,亦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
段妨害上訴人
所有權之情形,是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
人詮亞公司鑑定費用8萬6,100元,廠房修復費用74萬8,560
元,合計834,100元云云,顯屬無據。
伍、
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於系爭廠房內所製造之震動,依土
地形狀、地方習慣、工業區特性等因素綜合判斷,應符合民
法第793條但書規定侵入輕微,或按地方習慣,認為相當情
形,是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第793條、第
800條之1、18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不得於系爭廠房內製造超過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第一
級之震動,及賠償原告鑑定費用8萬6,100元,廠房修復費用
74萬8,560元,合計834,660元,均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
尚屬可信。又本院所持理由,雖與原審未盡相同,然結論並
無不同,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
假執行之
聲
請,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敍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
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
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選定當事人資料
┌──┬───┬─────────────────┬───┐
│編號│姓名 │住址 │備註 │
├──┼───┼─────────────────┼───┤
│ 1 │魏宏隆│臺南市○○區○○里○○0○0號 │ │
├──┼───┼─────────────────┼───┤
│ 2 │林正乾│臺中市○○區○○街○○巷○○號 │ │
├──┼───┼─────────────────┼───┤
│ 3 │王淑惠│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7樓之1│ │
├──┼───┼─────────────────┼───┤
│ 4 │劉靜宜│南投縣南投市○○路○○○巷○弄○號 │ │
├──┼───┼─────────────────┼───┤
│ 5 │詹英秀│臺中市○○區○○村○○路○○○巷○○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