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陳石明
訴訟
代理人 張 靜
律師
顏文玲
被
上訴 人 阡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正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股份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
臻明確,仍有應
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
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
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3年11月4日上
午10時50分許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於102年12月30日準備程序
期日庭呈之股東
明細表
正本,並說明該表係何時製作,其內容
所載增資200
萬元與阡威公司於83年7月31日決議增資有無不同。
三、上訴人陳石明、被上訴人陳正夫應親自到庭。
四、
兩造是否須再
聲請傳喚證人楊○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