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文明等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382萬1935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5萬8375元,及未依法委任
律師
為
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