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許信雄
訴訟
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被
上訴人 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鑑
上列
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經核
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事件,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二審
裁判費依序為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
、二萬六千零二元,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三
千元及四千五百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
及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一千五百零二元,合計三萬五千八百三十七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
抗告
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