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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許信雄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上訴人  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鑑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經核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 、二萬六千零二元,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三 千元及四千五百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 及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一千五百零二元,合計三萬五千八百三十七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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