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許信雄
訴訟
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複 代理 人 韓國銓
被
上訴 人 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王仁煥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
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
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上訴人聲明上訴後,於本院訴訟程序進行中之一0二年
一月二十四日,由林榮鑑變更為王仁煥,
業據林榮鑑陳明在
卷,復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
可稽。
惟兩造迄未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依上說明,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本件應由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王仁煥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