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8號
再 審原 告 友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得勝
再 審
被 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彰
兩造間
損害賠償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四百十
三萬八千五百零九元,應徵
裁判費六萬二千九百七十九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