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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再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8號 再 審原 告 友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得勝 再 審被 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彰 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四百十 三萬八千五百零九元,應徵裁判費六萬二千九百七十九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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