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勞再易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大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釵 再審被告  林秋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年1 月29日本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再審原告再審意旨略以: 一、查鈞院101年勞上易字第32號判決再審原告敗訴之確定判決 (下簡稱原確定判決或二審案件)認事用法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其理由分 敘如下: ㈠查再審原告自民國(下同)74年9月10日起受僱於再審被告 ,於87年4月15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第1至5款規定 ,申請退職領取老年給付,此退職乃為自請離職,否則即為 詐領老年給付,故再審原告年資至87年4月15日實已中斷, 之後雖再審原告再僱用,亦不得再列入再審原告退休金計算 基礎,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判決書 可按。且該判決意旨謂:「…故原告於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上 開老年給付時,自已從被告公司辦理離職甚為明確。且依上 開函文所附之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所示,原告於申請老年給 付之退保原因欄載明為「退休」,益證當時原告確已從被告 公司離職無誤」等情,足證勞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老年給付 時,確已從雇主公司離職無誤。 ㈡又原確定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得心證之理由:㈠①雖 謂:再審被告固於87年4月15日為申請勞保條例之老年給付 …。是再審被告縱因符合申請老年給付條件,而辦理勞工保 險退保之相關手續,亦僅生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之限制而已 ,尚不生自請退休之效力。尤以再審被告自87年4月15日後 ,仍繼續任職於再審原告,並未離職,參諸勞退條例第11條 第3項立法理由稱: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於退休或遭資遣時 ,雇主始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義務,故不宜規定雇主於 勞工選擇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時,應結清其年資。」,其 「再審被告縱因符合申請老年給付條件,而辦理勞工保險退 保之相關手續,亦僅生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之限制而已,尚 不生自請退休之效力」云云,所引用之法條已與勞工保險條 例第58條規定不符,且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 第69號判決迥異,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提起再審之訴。 二、再審聲明: ㈠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 ㈡再審及再審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貳、本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確定判決意旨: 一、本件再審被告主張:伊自民國(下同)七十四年九月十日起 ,受僱於再審原告擔任技工,至一00年六月三十日退休, 年資計二十五年九月,已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退 休要件,得請領退休金計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十八萬六千 五百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給付資遣費三萬五千一百元及退休 金十萬元,尚餘一百零五萬一千四百元,迄未給付。又伊自 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後,即變更使用新制 ,然再審原告自九十四年七月起至九十六年六月,僅按月各 提撥九百九十元,九十六年七月起至九十八年八月,亦僅按 月各提撥一千零三十七元,自九十八年九月起即未曾提撥, 將伊薪資高薪低報而減少提撥之勞退公提,並違反應負擔勞 工退休金提繳率之強制規定,未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 休金。況伊已退休,致無法足額領取退休金而受有損害,且 未罹於時效,伊向再審原告請求賠償短提撥退休金差額,於 法有據。伊自九十四年七月起至一00年六月退休止之工資 ,詳如附表「原告實際工資」欄所載,依勞工退休金提繳工 資分級表規定,對應之月提繳工資如附表「月提繳工資」欄 所載,再審原告原應按月提撥百分之六之退休金,金額如附 表「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欄所載,合計為十四萬一千六百 三十元,但再審原告實際提繳金額為五萬零七百二十二元, 不足九萬零九百零八元,伊得向再審原告求償。又依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七八解釋(下稱釋字五七八號解釋)意 旨,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之老年給付,與勞工退 休金性質不同,領取要件亦不同,如當事人有爭議時,應分 別認定。伊雖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 下稱退保申報表),退保原因載明為退休,然並非以退休名 義申請老年給付,仍應探求當事人真意。況伊當時僅係申請 老年給付,仍繼續任職於再審原告,並未實際離職,且年資 並未中斷。再依勞基法第十條規定,縱伊於九十年一月三十 一日自上訴人離職,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因合意而終止,但再 審原告於同年二月一日再次僱用伊,兩造又成立新勞動契約 ,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亦不致因伊受領資遣費,而認 兩造間已對退休金達成和解。綜上,伊得請求金額為一百十 四萬二千三百零八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情。 二、原確定判決認定: ㈠按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 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 併計算。勞基法第十條著有明文。再依釋字五七八號解釋意 旨謂:「…勞保條例中之老年給付與勞基法中之勞工退休金 ,均有助於達成憲法保障勞工生活之意旨,二者性質不同, 尚難謂兼採兩種制度即屬違憲…」等語,可知請領勞保條例 之老年給付與請領勞基法之退休金,均屬勞工之權利,該二 項權利係併存,且條件亦不相同。次按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 準如左:⑴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但超過 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 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 均工資。觀諸勞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即明。經查: ①再審被告固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為申請勞保條例之 老年給付,在退保申報表記載退保原因為「退休」,然當 時工作年資僅十二年七月,與得自請退休之規定不合,此 亦為再審原告所自陳在卷。是再審被告縱因符合申請老年 給付條件,而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相關手續,亦僅生不得 再參加勞工保險之限制而已,尚不生自請退休之效力。尤 以再審被告自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後,仍繼續任職於再審 原告,並未離職。參諸勞退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立法理由 稱: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於退休或遭資遣時,雇主始有給 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義務,故不宜規定雇主於勞工選擇勞 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時,應結清其年資。但如勞資雙方自 行協商約定,勞動契約繼續存續,並先依勞基法規定結清 保留年資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應屬可行,爰為第三項 規定等節,顯然勞工依勞退條例請領老年給付,年資並不 當然結清,殊堪認定。又再審被告固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 日,經資遣後復於同年二月一日即再為再審原告僱用,成 立新勞動契約,揆諸首揭說明,即應合併計算其退休年資 ,要可認定。再審原告以再審被告之工作年資,不應併計 為辯,尚無足取。 ②依卷附被再審原告簽章之資遣費支領證明單記載:「…經 協議同意遣散並支領遣散費…」等語,可知兩造於九十年 一月間,係以合意資遣方式終止勞動關係,非被上訴人自 請退休,亦非再審原告強制其退休,堪以認定。故當時再 審被告之退休金請求權,尚未發生,消滅時效期間尚無從 起算。則再審被告於一00年六月三十日向再審原告申請 退休,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請求給付退休金,顯未逾五年 時效期間。再依前揭資遣費支領證明單之文義,顯然無從 認定兩造間就系爭退休金,已為和解,要可無疑。再審原 告辯稱兩造已就系爭退休金數額達成和解,殊無可採。 ③再審被告受僱於再審原告,迄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退休止 ,工作年資計為十九年九月,得請領退休金基數為三十五 。又依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 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 所得之金額。是再審被告於退休前六個月之薪資,計為二 十萬四千五百零六元,該期間之總日數為一百八十一日, 平均工資為每日為一千一百三十元(角以下四捨五入,下 同),換算月平均工資為三萬三千九百元。從而再審被告 得請求之退休金為一百十八萬六千五百元,扣除再審原告 已給付資遣費三萬五千一百元及退休金十萬元,再審原告 應再給付一百零五萬一千四百元。 ㈡再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 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前項規定月 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退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①雇主依上開法條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之對象,應為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非勞工個人,惟因再 審被告既已自請退休,其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已經結算,則 雇主因按月提繳退休金不足所生之差額,要無再命再審原 告應向勞工保險局給付必要,且再審被告已因該項差額而 受有損害,自得請求再審原告逕為給付。 ②再審被告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 新制,再審原告即有按月依給付被再審原告之工資,提撥 百分之六作為退休金之法律上義務。另再審被告之薪資, 詳如附表「原告實際工資」欄所載,依勞工退休金提繳工 資分級表規定,對應之月提繳工資如附表「月提繳工資」 欄所載,再審原告原應按月提撥百分之六之退休金,金額 如附表「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欄所載,合計為十四萬一 千六百三十元,但再審原告實際提繳金額為五萬零七百二 十二元,不足九萬零九百零八元,致再審被告受有損害, 自得向再審原告求償。 ㈢綜上所述,再審被告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勞退條例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得請求再審原告給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 不足之差額,合計為一百十四萬二千三百零八元,及加計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等情。此經本院調閱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7號及本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等 卷宗及所附判決書,且核無違誤。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 ,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 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但並不包括事實審法院漏未斟 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及判決不備理由,及 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又按事 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乃事實審法院職權,自非屬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之情形(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判決、63年台 上字第880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1936 號判決、90年度台 再字第27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116號判決 等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於87年4月15日依勞工保險條 例第58條第2項第1至5款規定,申請退職領取老年給付,即 屬「自請離職」,其年資自應中斷云云,無非以勞工保險條 例第58條規定,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判決為主要論據。然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3項固規定, 勞工請領老年給付,應辦理「離職退保」。惟原確定判決認 定:「是再審被告縱因符合申請老年給付條件,而辦理勞工 保險退保之相關手續,亦僅生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之限制而 已,尚不生自請退休之效力。尤以被上訴人自八十七年四月 十五日後,仍繼續任職於上訴人,並未【離職】」(見原確 定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4行至第6頁第1行)。即原確定判決認 定,再審被告雖於87年4月15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 第1至5款規定,請領取老年給,並辦理退保,然實際並未離 職,而仍繼續在再審原告公司任職,此為事實審法院事實認 定及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自無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 形,更與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3項之規定情形迥異。又再 審原告雖援引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判決 意旨,惟該判決並非「判例」,本院自不受該判決之拘束。 肆、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確定 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敍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月份 │原告實際工資 │月提繳工資 │應提繳之勞工退│ │ │ │ │休金(=月提繳工│ │ │ │ │資×6%,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 ├─────┼───────┼───────┼───────┤ │94年7月 │16500元 │16500元 │990元 │ ├─────┼───────┼───────┼───────┤ │94年8月 │16500元 │16500元 │990元 │ ├─────┼───────┼───────┼───────┤ │94年9月 │16500元 │16500元 │990元 │ ├─────┼───────┼───────┼───────┤ │94年10月 │16500元 │16500元 │990元 │ ├─────┼───────┼───────┼───────┤ │94年11月 │33400元 │34800元 │2088元 │ ├─────┼───────┼───────┼───────┤ │94年12月 │33400元 │34800元 │2088元 │ ├─────┼───────┼───────┼───────┤ │95年1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5年2月 │35600元 │36300元 │2178元 │ ├─────┼───────┼───────┼───────┤ │95年3月 │36712元 │38200元 │2292元 │ ├─────┼───────┼───────┼───────┤ │95年4月 │38000元 │38200元 │2292元 │ ├─────┼───────┼───────┼───────┤ │95年5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5年6月 │37100元 │38200元 │2292元 │ ├─────┼───────┼───────┼───────┤ │95年7月 │30050元 │30300元 │1818元 │ ├─────┼───────┼───────┼───────┤ │95年8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5年9月 │38000元 │38200元 │2292元 │ ├─────┼───────┼───────┼───────┤ │95年10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5年11月 │29100元 │30300元 │1818元 │ ├─────┼───────┼───────┼───────┤ │95年12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6年1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6年2月 │26550元 │27600元 │1656元 │ ├─────┼───────┼───────┼───────┤ │96年3月 │29878元 │30300元 │1818元 │ ├─────┼───────┼───────┼───────┤ │96年4月 │35364元 │36300元 │2178元 │ ├─────┼───────┼───────┼───────┤ │96年5月 │29250元 │30300元 │1818元 │ ├─────┼───────┼───────┼───────┤ │96年6月 │38000元 │38200元 │2292元 │ ├─────┼───────┼───────┼───────┤ │96年7月 │35600元 │36300元 │2178元 │ ├─────┼───────┼───────┼───────┤ │96年8月 │28500元 │28800元 │1728元 │ ├─────┼───────┼───────┼───────┤ │96年9月 │38000元 │38200元 │2292元 │ ├─────┼───────┼───────┼───────┤ │96年10月 │386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6年11月 │33000元 │33300元 │1998元 │ ├─────┼───────┼───────┼───────┤ │96年12月 │31000元 │31800元 │1908元 │ ├─────┼───────┼───────┼───────┤ │97年1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7年2月 │30000元 │30300元 │1818元 │ ├─────┼───────┼───────┼───────┤ │97年3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7年4月 │36800元 │38200元 │2292元 │ ├─────┼───────┼───────┼───────┤ │97年5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7年6月 │32870元 │33300元 │1998元 │ ├─────┼───────┼───────┼───────┤ │97年7月 │36800元 │38200元 │2292元 │ ├─────┼───────┼───────┼───────┤ │97年8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7年9月 │33218元 │33300元 │1998元 │ ├─────┼───────┼───────┼───────┤ │97年10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7年11月 │30174元 │30300元 │1818元 │ ├─────┼───────┼───────┼───────┤ │97年12月 │30272元 │30300元 │1818元 │ ├─────┼───────┼───────┼───────┤ │98年1月 │2700元(基本工 │17280元 │1037元 │ │ │資17280元) │ │ │ ├─────┼───────┼───────┼───────┤ │98年2月 │21382元 │21900元 │1314元 │ ├─────┼───────┼───────┼───────┤ │98年3月 │29900元 │30300元 │1818元 │ ├─────┼───────┼───────┼───────┤ │98年4月 │12957元(基本工│17280元 │1037元 │ │ │資17280元) │ │ │ ├─────┼───────┼───────┼───────┤ │98年5月 │13836元(基本工│17280元 │1037元 │ │ │資17280元) │ │ │ ├─────┼───────┼───────┼───────┤ │98年6月 │17280元 │17280元 │1037元 │ ├─────┼───────┼───────┼───────┤ │98年7月 │28272元 │28800元 │1728元 │ ├─────┼───────┼───────┼───────┤ │98年8月 │31739元 │31800元 │1908元 │ ├─────┼───────┼───────┼───────┤ │98年9月 │17280元 │17280元 │1037元 │ ├─────┼───────┼───────┼───────┤ │98年10月 │33550元 │34800元 │2088元 │ ├─────┼───────┼───────┼───────┤ │98年11月 │33304元 │34800元 │2088元 │ ├─────┼───────┼───────┼───────┤ │98年12月 │392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9年1月 │34348元 │34800元 │2088元 │ ├─────┼───────┼───────┼───────┤ │99年2月 │30000元 │30300元 │1818元 │ ├─────┼───────┼───────┼───────┤ │99年3月 │32550元 │33300元 │1998元 │ ├─────┼───────┼───────┼───────┤ │99年4月 │39500元 │40100元 │2406元 │ ├─────┼───────┼───────┼───────┤ │99年5月 │39065元 │40100元 │2406元 │ ├─────┼───────┼───────┼───────┤ │99年6月 │30978元 │31800元 │1908元 │ ├─────┼───────┼───────┼───────┤ │99年7月 │32550元 │33300元 │1998元 │ ├─────┼───────┼───────┼───────┤ │99年8月 │39135元 │40100元 │2406元 │ ├─────┼───────┼───────┼───────┤ │99年9月 │32473元 │33300元 │1998元 │ ├─────┼───────┼───────┼───────┤ │99年10月 │40750元 │42000元 │2520元 │ ├─────┼───────┼───────┼───────┤ │99年11月 │17280元 │17280元 │1037元 │ ├─────┼───────┼───────┼───────┤ │99年12月 │32550元 │33300元 │1998元 │ ├─────┼───────┼───────┼───────┤ │100年1月 │37135元 │38200元 │2292元 │ ├─────┼───────┼───────┼───────┤ │100年2月 │32625元 │33300元 │1998元 │ ├─────┼───────┼───────┼───────┤ │100年3月 │40750元 │42000元 │2520元 │ ├─────┼───────┼───────┼───────┤ │100年4月 │35602元 │36300元 │2178元 │ ├─────┼───────┼───────┼───────┤ │100年5月 │30677元 │31800元 │1908元 │ ├─────┼───────┼───────┼───────┤ │100年6月 │27717元 │28800元 │1728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