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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建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璋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上訴人  長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佑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關於工程變更設計之事實尚 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9月17日下午 3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查報施工協調會記錄「七、(九)」所示設計單位編列 概估經費報請核准之資料。 被上訴人應查報向上訴人申報變更設計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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