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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建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璋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上訴人  長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佑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5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應查報關於規格1,200mm「30t」、「20t」、「llt」鋼 管實作數量,及「ODφ630.8mm鋼管」實作數量,已呈報監工單 位核准之核准資料,並查報壽成機械廠有限公司關於鋼管報價之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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