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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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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抗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69號 抗 告 人 境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錦福 抗 告 人 張文雄即和利水電行 相 對 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昇昌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第三項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苖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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