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69號
抗 告 人 境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錦福
抗 告 人 張文雄即和利水電行
相 對 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昇昌會計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第二項、第三項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苖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