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86號
抗 告 人 呂豊民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間
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8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執事聲字第126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即
債權人與
債務人即相對人等侵害著
作權強制執行事件,就請求登報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4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一審判決)判命相對人
即債務人應將如一審判決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以電腦
12級字體,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四
家報紙中擇其中二家在社會版部分為刊登,並駁回抗告人其
餘登報之請求。相對人就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抗告人亦就敗
訴部分,提起部分
附帶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8年度民著
上字第10號判決(下稱二審判決),廢棄一審判命債務人應
將如一審判決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登報部分,改判債務人應
將
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
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
天,且就廢棄部分,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
請與附帶上訴。抗告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相對
人亦提起附帶上訴,經最高法院就相對人附帶上訴部分以99
年度
台上字第670號裁定駁回(下稱三審裁定),故二審判
決第二項判決主文業已確定;另抗告人上訴部分經最高法院
以99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判決(下稱三審判決)將二審判決
關於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附帶上訴並各該
訴訟費用
(即二審判決主文第三項)均廢棄發回。足見一審判決判命
相對人應將如一審判決附表所示之判決摘要登報部分,自仍
存在。上述三審判決廢棄發回部分,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9年
度民著上更㈠字第3號判決(下稱更一審判決),就一審判
決判命相對人登報部分,並未另為廢棄之判決,則一審判決
主文第二項部分,自已確定而得為
執行名義,抗告人自得執
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本件執行法院延遲一年之久
仍違法不執行,智慧財產法院雖於102年7月5日裁定更正更
一審判決主文,
惟此並
非更正,而係假藉更正之名作違法重
新改判,不符合智慧財產審理法第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規定,
爰提抗告,請求將原裁定撤銷
云云。
二、
按強制執行事件之
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
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又
確定判決為執行名
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據,故未經確定判決
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逕為何種處分(最高法院63年台
抗字第376號、22年抗字第413號判例意旨
參照)。
三、本件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相對人應依一審判決主文第
一項第二款履行,即應將一審判決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
,以電腦十二級字體,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
果日報等四家報紙中擇其中二家在社會版部分為刊登,雖提
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三審裁定、判決、更一審判決(見
原審101年度司執字第123316號執行卷宗)為憑。
惟查,抗
告人就請求登報之部分,雖經一審判決判命相對人應將一審
判決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以電腦12級字體,在自由時
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四家報紙中擇其中二家
在社會版部分為刊登,並駁回抗告人其餘登報之請求。
嗣相
對人就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抗告人亦就一審敗訴部分,
提起部分附帶上訴,經二審判決廢棄一審判命債務人應將一
審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登報部分,並改判債務人應將
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
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天
,且就廢棄部分,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與附帶上訴。抗告人就其二審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相對人亦提起附帶上訴,惟相對人附帶上訴部分,經三審裁
定駁回,是二審判決第二項(即判命相對人應將本件民事最
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
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天)部分業已確定
;另抗告人上訴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99年台上669號)將
二審判決關於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附帶上訴並各該
訴訟費用(即二審判決主文第三、四項)均廢棄發回。足見
一審判決判命相對人應將如一審判決附表所示之判決摘要登
報部分,自仍存在。惟
上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部分,經更一
審判決結果,就一審判決判命相對人登報部分,固未另為廢
棄之判決,然
上開更一審判決,已於102年7月5日、102年9
月14日經更一審法院,就其主文第一項漏載廢棄一審判命相
對人登報部分,裁定更正為「關於㈢命
上訴人將附件所示之
判決摘要內容登報,其超過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
判決書主文,以電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
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壹天部分」廢棄,有上
開更正裁定在卷
可證,則一審判決主文之登報方式,既經更
一審判決就超過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
,以電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
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壹天部分廢棄駁回在案,抗告人仍
據以聲請執行一審判決主文之登報方式,自不合法。原執行
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及駁回抗告人之
異議,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同時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代理人。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