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抗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86號 抗 告 人 呂豊民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8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執事聲字第126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即相對人等侵害著 作權強制執行事件,就請求登報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4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一審判決)判命相對人 即債務人應將如一審判決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以電腦 12級字體,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四 家報紙中擇其中二家在社會版部分為刊登,並駁回抗告人其 餘登報之請求。相對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抗告人亦就敗 訴部分,提起部分附帶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8年度民著 上字第10號判決(下稱二審判決),廢棄一審判命債務人應 將如一審判決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登報部分,改判債務人應 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 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 天,且就廢棄部分,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與附帶上訴。抗告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相對 人亦提起附帶上訴,經最高法院就相對人附帶上訴部分以99 年度台上字第670號裁定駁回(下稱三審裁定),故二審判 決第二項判決主文業已確定;另抗告人上訴部分經最高法院 以99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判決(下稱三審判決)將二審判決 關於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附帶上訴並各該訴訟費用 (即二審判決主文第三項)均廢棄發回。足見一審判決判命 相對人應將如一審判決附表所示之判決摘要登報部分,自仍 存在。上述三審判決廢棄發回部分,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9年 度民著上更㈠字第3號判決(下稱更一審判決),就一審判 決判命相對人登報部分,並未另為廢棄之判決,則一審判決 主文第二項部分,自已確定而得為執行名義,抗告人自得執 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本件執行法院延遲一年之久 仍違法不執行,智慧財產法院雖於102年7月5日裁定更正更 一審判決主文,惟此並非更正,而係假藉更正之名作違法重 新改判,不符合智慧財產審理法第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規定,爰提抗告,請求將原裁定撤銷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 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 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據,故未經確定判決 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逕為何種處分(最高法院63年台 抗字第376號、22年抗字第41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相對人應依一審判決主文第 一項第二款履行,即應將一審判決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 ,以電腦十二級字體,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 果日報等四家報紙中擇其中二家在社會版部分為刊登,雖提 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三審裁定、判決、更一審判決(見 原審101年度司執字第123316號執行卷宗)為憑。惟查,抗 告人就請求登報之部分,雖經一審判決判命相對人應將一審 判決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以電腦12級字體,在自由時 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四家報紙中擇其中二家 在社會版部分為刊登,並駁回抗告人其餘登報之請求。嗣相 對人就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抗告人亦就一審敗訴部分, 提起部分附帶上訴,經二審判決廢棄一審判命債務人應將一 審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登報部分,並改判債務人應將 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 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天 ,且就廢棄部分,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與附帶上訴。抗告人就其二審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相對人亦提起附帶上訴,惟相對人附帶上訴部分,經三審裁 定駁回,是二審判決第二項(即判命相對人應將本件民事最 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 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天)部分業已確定 ;另抗告人上訴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99年台上669號)將 二審判決關於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附帶上訴並各該 訴訟費用(即二審判決主文第三、四項)均廢棄發回。足見 一審判決判命相對人應將如一審判決附表所示之判決摘要登 報部分,自仍存在。惟上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部分,經更一 審判決結果,就一審判決判命相對人登報部分,固未另為廢 棄之判決,然上開更一審判決,已於102年7月5日、102年9 月14日經更一審法院,就其主文第一項漏載廢棄一審判命相 對人登報部分,裁定更正為「關於㈢命上訴人將附件所示之 判決摘要內容登報,其超過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 判決書主文,以電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 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壹天部分」廢棄,有上 開更正裁定在卷可證,則一審判決主文之登報方式,既經更 一審判決就超過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 ,以電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 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壹天部分廢棄駁回在案,抗告人仍 據以聲請執行一審判決主文之登報方式,自不合法。原執行 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及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