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再審原告 大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釵 相 對 人 即再審被告 林秋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給付退 休金等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 ,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 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雖持鈞院101年度勞上 易字第32號原確定判決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以102年度勞再易字第24308號執行案件(下簡稱系爭執 行案件),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惟查聲請人業向鈞院提 起再審之訴,並經鈞院以102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受理在案, 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案件之執 行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雖就本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02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案件,然該 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10日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查該案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台幣150萬元,經本院判決即 告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再審案件,核閱無誤,是聲請 人以提起上開再審案件為由,聲請法院停止系爭執行案件之 執行,顯無理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敍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