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杜拜風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林秀容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
楊博任律師
複代理人 呂超群律師
蔡佩玲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被
上訴人 盧柚昇
訴訟代理人 盧芊卉
陳俊翰律師
林雅儒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美津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10月14日14時50分在本院
第28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