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振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郁盛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因
拆屋還地事
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
新台幣(下同)1304萬5829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19萬0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