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
複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反訴被告 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至
訴訟代理人 許秀蘭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因有尚待闡明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