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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垣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昱瑄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鈶興塑膠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權龍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8月1日11時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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